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下称本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本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本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会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二)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编制财务报表;

(三)建立和完善本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对违规、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

(四)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会实行财务自收自支、单独设立帐户、独立核算,根据经济业务的需要设置专职财会人员。

第四条 本会财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财会知识,热心协会工作,为人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本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会的全部经济业务收支活动承担责任。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收入包括:

(一)会费;

(二)依法接受社会捐赠;

(三)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对本会的经费资助和购买服务经费;

(四)在核准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孳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本会业务收入的原则及要求

(一)本会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现行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规定的范围或批准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

(二)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账,不得坐支现金和账外设账;

(三)本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严禁任何形式的摊派,也不能设置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交换条件。

第八条 本会会费收取。本会按章程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的修改须作为议案经会员大会讨论,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本会制定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会后6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民政、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财务支出范围

(一)业务活动费开支:本会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如召开年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表彰奖励会等各种工作会议费以及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接待费、资料费、业务费等;

(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包括聘用工作人员的报酬、办公费、差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经费、水电费等;

(三)本会有偿服务成本费开支,以及应交纳的税费;

(四)其他合理开支。

第十条 财务支出原则及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按照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

(二)经费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它用;

(三)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由经办人签字后呈报秘书长初审、主管财务工作的副会长复审、会长终审批准后才能报销;

(四)本会召开各种会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财政部门现行会议费用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根据本会的经济状况,支付工作人员报酬。

第十一条 本会的货币资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在银行开立账号,办理财务收支的结算业务。

第十二条 本会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帐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出纳员办理,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建立现金日记账,逐日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账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三条 本会的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账户。除发工作人员报酬、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收付。

第十四条 本会的财产物资,是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本会开展各项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因而应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一)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大宗图书音像和其它固定资产。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物品,可视为固定资产登记造册;

(二)材料是指使用后即消耗掉或逐渐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质材料;

(三)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各种工具等。

第十六条 本会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按类别或品种设立明细账,要建立验收、领发、保管和检查制度。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七条 本会收取会员会费及与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往来事项,应使用专门的财政票据,本会依照宗旨开展的各项服务性活动的收入,必须使用合法的凭证。

第十八条 本会接受捐赠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

第十九条 本会使用的财政票据(含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按票据管理规定购买。本会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至少保管10年。

本会必须于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接受民政部门组织的年度检查,应向民政部门报送经费收支和票据使用情况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本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建立总账、明细账,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凭证、帐薄、报表齐全,数据准确,每月终了要按时结账、对账,在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基础上,编制月度财务报表。每年终了要按时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会财务工作每年一次在协会理事会议上报告财务收支情况,供理事会审议、监督;每年一次在会员大会上向全体会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供大会审议、监督。日常财务工作接受监事会监督,此外还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应定期向为本会提供捐赠、资助资金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变更银行帐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财政、民政、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本会的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会自行终止和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时,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清算资产和债权、债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由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