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业务学习与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会员业务学习、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使业务学习规范化,业务培训制度化,业务指导系统化,不断提高协会会员的综合素质,保证破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业务学习是指各会员单位为提高会员业务能力所组织的集中学习。

第三条 业务培训是指协会组织的旨在加强会员执业能力而安排的业务培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集中培训、专题讲座、研讨会等。

第四条 业务指导是对协会会员在具体履行管理人职责过程中遇到的法律疑难问题给予业务解答,提供参考意见。

第五条 各会员单位要自行制定学习计划,定期组织学习。

第六条 协会每年组织一次以上业务培训。已入册的管理人会员必须参加,非入册的会员单位人员自愿参与。参加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的,视为参加了培训。

无故缺席两次的会员,协会将缺席培训人员名单呈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情况做出处理。

第七条 协会将设立网上法律服务平台,平台将收集破产法律、法规,选编优秀破产案例。会员可在平台上交流信息、传授经验、讨论疑难问题。

第八条 协会将不定期组织疑难问题调研,对破产管理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开展讨论,提出解决办法,统一解决标准。

第九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