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管理人基金管理办法

为推动管理人队伍的职业化进程与管理人行业的良性、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针对佛山市辖区内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非管理人自身的原因,导致破产费用无法支付、管理人报酬过低或无法计算的案件,设置管理人基金用于救援补偿,以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当管理人基金总额超过200万元时,超出200万元的部分,可用于管理人的培训、破产业务论坛、会员大会及其他惠及会员的事宜。

第二条 管理人基金通过从管理人报酬中提取、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途径筹集。

管理人基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三条 入册管理人加入本协会即视同接受本办法的管理,其承办佛山市辖区内的破产案件时,应按照本办法报酬提取管理人基金。

外地管理人承办佛山市辖区内破产案件的,其在接受法院指定时承诺参照本办法提取管理人基金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人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 管理人机构通过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之职,获得报酬达到一定额度时,应当提取相应比例的资金,交付本协会作管理人基金。

第五条 从管理人报酬中提取管理人基金以个案按下列比例提取,个案提取管理人基金累计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一)管理人报酬不超过3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不提取。

(二)管理人报酬超过30万元但不足50万元的部分,按3%提取。

(三)管理人报酬超过50万元但不足100万元的部分,按4%提取。

(四)管理人报酬超过100万元但不足200万元的部分,按5%提取。

(五)管理人报酬超过200万元的部分,按8%提取。

提取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在财产分配方案中说明并从管理人可得报酬中列支。

本协会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在报主管部门同意后,适当调整提取比例。

第六条 个案管理人报酬虽然超过30万元,但该报酬不足以支付工作成本,本身属于管理人基金补偿对象的,不在管理人基金的提取之列。管理人证明工作成本应由管理人提供第三方审计报告,费用自行负担。

第七条 破产财产分配时预留的财产在破产善后事务处理完毕后剩余的部分,及提存的破产财产在公告期过后仍无人认领、再次分配成本过高的,可充入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将分配剩余财产划入基金的金额范围,作为议题列入财产分配方案交债权人会议审议。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按债权人会议决议执行。

第八条 管理人基金的提取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承办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在法院出具终结破产案件裁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本协会书面报告管理人报酬收取情况(附法院出具的管理人报酬决定书等文件),并载明从管理人报酬或剩余破产财产中提取管理人基金的金额。

(二)本协会核准后,向承办案件的管理人发出交付管理人基金的通知,管理人按通知书确定的金额以“管理人基金”名义交款至对应的管理人基金账户。

(三)管理人将交款凭证交至本协会进行核对后,由本协会留存。

财政拨款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理人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 管理人基金以“管理人基金”名义专项存入本协会专用账户,由本协会负责管理。

第十条 管理人基金的资金运作,仅限于银行存款的形式,不得用于其他经营或投资。

第十一条 从管理人基金中支取管理人报酬补偿,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管理人向本协会提交基金使用申请,说明支出理由、项目、金额,并附上相关票据等证明材料;

(二)理事会于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对管理人的基金使用申请集中审议一次,确认最终数额;

(三)由协会发函向承办破产案件的法院业务庭提交该批次的基金使用申请核准结果;

(四)承办破产案件的法院业务庭据此向管理人出具基金支付决定书,并移交给协会;

(五)本协会根据法院业务庭出具的基金支付决定书记载的金额,从管理人基金中支付给管理人;

(六)管理人将收款凭证交本协会进行账簿登记。

第十二条 本协会应当对管理人基金的收支和运作情况登记成簿,并附相关原始凭证,向本协会入册管理人公开、接受检阅,并每年公告一次收支情况。

本条所指原始凭证,包括从管理人报酬或剩余破产财产中提取管理人基金的通知书、从管理人基金中支取基本费用及管理人报酬的决定书、基金使用审批手续、资金进出管理人基金的银行凭证、款项收据等。

本协会负责基金账薄的登记。 

第四章  管理人基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可申请管理人基金的破产案件:

客观上无法找到股东或主管部门垫付破产费用,且没有财政拨款补助,债权人或其他第三人也未承诺垫付,经审查确需启动破产程序,且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基本破产费用的,

(一)启动程序的基本费用(包括公告费、公章费、查询费、邮寄费、异地差旅费)按照实际支出进行补偿,最高不超过20000元,若已有部分收取的,则仅对差额部分进行补偿;

(二)管理人报酬30000元,若已有部分收取的,则仅对差额部分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 如破产财产不足,为清收破产财产确有必要进行出差、追收债权的费用、应诉费用、申请执行等费用,不得从基金中垫支。

第十五条 破产案件的基本费用先由管理人垫付,垫付后根据实际支出向本协会提出管理人基金使用申请。

案件审理后发现有财产可清偿的,应相应返还从管理人基金中支付的费用。

第十六条 管理人报酬虽不足以支付管理人工作成本,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基金不予补偿:

(一)管理人已经发现或应当发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但未及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且继续进行破产管理工作,导致管理人工作成本增加的,管理人基金对增加的工作成本不予补偿。

(二)债权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政府主管部门、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垫付费用对管理人报酬低于管理人工作成本的差额已予补偿或部分补偿的,管理人基金对已补偿的部分不再补偿。

(三)因管理人自身原因,人为扩大工作成本,对超出合理工作成本部分,管理人基金不予补偿。

(四)管理人存在违反勤勉、忠实义务等过错情形的,管理人基金不予补偿。

第五章  管理人基金的监督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管理人基金的,本协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季度将定期汇总各会员单位承办破产案件的情况,并抽查部分管理人的工作,若发现管理人符合第六条提取标准,却怠于提取或故意不提取的,协会将对其应提取部分采取追缴措施,同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管理人基金缴纳与申请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下发前已经终结程序且符合基金缴纳情形但尚未缴纳基金的案件,待本办法施行后,按佛山中院原管理人基金管理办法的标准直接向本协会申报、缴纳。本办法施行后受理、终结程序的案件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