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单位:佛山市金德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佛山市锋隆电子有限公司(下称锋隆公司)成立于1993年,曾是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中国首批定点光盘生产企业。因科技不断推陈出新,于2014年全面停止经营。
锋隆公司是典型的无任何资产的“僵尸企业”。本案,管理人通过诉讼调解方式成功追回出资人民币104万元,使得债权人受偿率从0提升至94.71%,极大的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基本情况
① 锋隆公司破产清算
锋隆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佛山中院)申请其破产清算。佛山中院立案审查后,于2019年11月1日裁定受理锋隆公司破产清算案【(2019)粤06破40号】,并指定佛山市金德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② 依法履职,确定资产、负债
l资产调查。经调查,锋隆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车辆、商标、专利等财产登记信息。
l确定负债总额。经全面调查核实,并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及佛山中院裁定确认,合计确认5笔无异议债权949,395.95元,确认为普通债权。
(2)及时起诉,成功追收出资104万元。根据锋隆公司工商内档资料,以及往年的《审计报告》显示:锋隆公司四位股东(电力公司、电子音像公司、宏菱公司、港资公司)合计欠缴出资本金217万美元。后,管理人书面发函要求四股东限期补缴欠缴的出资本金,但无果。
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后,管理人代表锋隆公司依法向佛山中院提起诉讼:1.电力公司向锋隆公司补缴出资本金130万元;2.电子音像公司对上述13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后,电力公司向管理人提出和解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和解方案后,电力公司支付和解款104万元。
(3)高效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20年10月9日,锋隆公司债权人全票同意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管理人依法申请佛山中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20年10月22日,佛山中院作出(2019)粤06破4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同日,管理人依法执行完毕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4)宣告破产及终结破产程序。2020年10月19日,经管理人申请,佛山中院裁定宣告锋隆公司破产;2020年10月30日,佛山中院裁定终结锋隆公司破产程序。
(1)准确设计诉讼方案,节约司法资源。本案,在无实物资产的情况下,办案关键在于能否有效追回欠缴出资。经多方调查、核实,并在摸清四股东支付能力及经营背景的前提下,管理人针对性设计诉讼方案,不仅降低了诉讼的时间成本,更是直接促成案件和解,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管理人行业形象与社会地位。
① 放弃部分权利,降低诉讼时间成本。经前期调查、梳理,四股东中的港资公司已注销、宏菱公司工商登记显示已“迁出”,且多次邮寄材料均被退件。
如起诉该两股东,必然涉及公告送达等拖延诉讼进展的情形,故在制作起诉方案时,管理人提出放弃起诉港资公司、宏菱公司的方案,提高办案效率。
② 准确判断支付能力,设计利益最大化诉讼方案。通过多方了解,管理人认为四股东中仅有电力公司具有支付能力,且该公司具有国资背景;电子音像公司虽可起诉但其欠缴金额较少,且支付能力未知。
通过分析锋隆公司股东实际支付能力,设计诉讼方案时,管理人确定了以电力公司为第一被告承担补缴出资本金130万元的责任、电子音像公司作为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方案。
③ 多次有效沟通,高效促成和解结案。2020年9月11日,经多次沟通,电力公司向管理人提交《关于锋隆公司追缴出资案的和解方案》。同日,管理人以书面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将追缴出资的和解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2020年9月15日,锋隆公司全体债权人全部提交书面同意表决票。后,电力公司依约支付和解款104万元。
(2)保持多方良好沟通,债权人受偿率从0提升至94.71%。破产案件的办理一直都是各方利益的博弈,“沟通是第一生产力”更是博弈取胜之关键。
本案办理过程中,无论是从债务人下落不明到顺利完成接管、还是债权受偿率从0到94.71%的提升,亦或是打消电力公司的和解顾虑,除了方案的可行性外,良性的沟通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案的成功办理,有赖于管理人始终与债权人、电力公司及法院等各方保持顺畅的沟通,最终保障了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实现了各方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