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人事管理规定

一、人员招聘及录用

(一)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下称“协会”)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劳动部门规定的范围内,由协会秘书处负责专(兼)职人员的聘请工作,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后,由协会秘书处主任对聘请专(兼)职人员行使管理职能。

(二)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工作人员的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三)协会各职能岗位用人实行定员、定岗。协会对聘用工作人员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四)协会要求所有员工在入职前参加入职体检,以使协会能掌握应聘人员的身体情况,以便就聘用岗位作出合理分配及工作任务安排计划。体检项目和流程应按照当地人力资源部相关指引进行。协会有权要求存在漏检情况或有检查不合格项目的员工在入职前再次检查。

(五)应聘人员被协会正式录用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应聘人员与原雇主的劳动关系已解除或终止。

二、员工录用

(一)协会决定录用应聘人员的,将会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协会聘用的工作人员,一经录用就应协会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

(二)“录用通知”本身不是本协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凭证,只有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才是明确双方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唯一凭证。

三、新员工入职

(一)入职手续

新员工入职之前,协会秘书处将线上和电话通知新员工报到时需要提交的个人资料及有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关系调转手续等事宜。入职当天新员工应根据要求提交相应的资料、签署相关文件并办理入职手续。

(二)入职培训

1.所有加入协会的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接受参加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安排的入职培训和相关入职引导。

2.入职培训内容包括学习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员工手册、协会其他制度及协会业务范围,了解员工的薪酬福利和保险,办公室工作环境等。

(三)员工个人信息

1.员工必须向协会提供真实、详细的个人履历资料以及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出生日期、学历、工作简历、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员工有义务向协会提供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身份证明、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和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办理录用手续所需的证件、证明及协会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上述个人履历资料及相关信息、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由协会存档,以便协会建立员工的人事档案。

2.员工应确保个人资料的真实与准确,若一经发现有隐瞒,虚报或伪造,则视为严重违纪,协会有权立即解除其聘用合同并不作任何赔偿。

3.员工在职期间,如户籍身份、家庭住址、本人联系电话、学历、银行账户等情况发生变化,员工需在上述内容变化发生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秘书处进行变更。如因员工未通报协会更改相关信息,造成员工本人或协会损失的,由当事员工本人承担责任。

(四)聘用合同的签订

1.协会对聘请专(兼)职人员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聘请专(兼)职(工作)人员都必须与协会签订聘用合同。工作人员与协会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2.聘用合同规定并阐明了协会与员工双方的法律责任,聘用合同的签订须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合同一经生效则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3.聘用合同的期限由协会决定,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合同即行终止。根据双方协商同意,在合同到期前可办理续签合同手续。续签聘用合同的期限由协会决定。若该规定与国家规定或地方性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或地方性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试用期

1.试用期由双方在聘用合同内约定。

2.员工的试用期结束前,协会秘书处应定期对受聘员工试用期间的表现进行评估考核(详见附件1“秘书处员工试用期转正评核表”)。

3.员工在试用期内如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协会可随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4.员工在试用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员工伪造学历、证书或工作经历的。

(2)员工未按协会规定时间报到上岗的。

(3)因违法乱纪行为被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

(4)员工在应聘或入职时提供的资料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简历、求职登记表)所含任何一项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5)与原服务单位签有竞业限制协议,不能在本协会服务的。

(6)在入职后15日以内仍未提供协会要求的入职文件或无法办理规定的入职手续的,包括但不限于按要求提供给协会办理录用和社会保险等所需要的证明材料。

(7)员工在试用期内迟到或早退累计2次以上的。

(8)员工在试用期内存在旷工情况的。

(9)员工在试用期内,试用期考核为不合格的。

(10)员工拒绝接受领导交办的任务。

(11)员工有任何违反协会《员工手册》及规章制度的行为。

(12)员工存在其他不符合岗位要求情形,诸如:在工作中态度粗暴、待人接物有损协会形象等举止行为的。

5.员工如欲在试用期内解除聘用合同,需提前3个自然日或按照聘用合同约定书面通知协会;如不能提前通知,由此而给协会带来的直接损失,协会有权向员工追索赔偿。

(六)绩效考核

协会员工绩效考核细则详见《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处员工综合考核方案》。绩效考核的结果应作为协会对员工的奖励、提升与加薪、留任与辞退的客观参考依据。

(七)员工职位变动及人事变更

1.员工在就职期间可能会由于协会工作或个人职业发展的需要而导致个人情况的变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岗位或职位的变动、工资福利标准变更及聘用合同主体的变更等。

2.协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与员工协商变更工作职位。若员工不胜任所从事的工作,协会有权为该员工进行培训或直接变更工作岗位。在员工对变更内容持有异议时,应通过合法程序向协会提出,并承诺在双方未就变更内容协商一致或通过相关途径解决争议前,服从协会的安排。员工因此造成消极怠工或有其他违反聘用合同及协会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协会视其实际情况,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的处罚,包括解除聘用合同。

3.如果上述人事变更涉及到所签聘用合同条款的变更时,应签署“聘用合同变更”协议,或将相关的通知信函视为协议或协议附件。若员工与协会就聘用合同条款变更无双方所确认的协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但员工已实际履行或享有变更后的义务或权利的,且自第一天或第一次实际履行或享有变更后的义务或权利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双方已就变更内容达成一致。

(八)聘用合同的终止或解除

1.员工与协会签订聘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协会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2.协会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辞职的,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3.员工因合同到期终止而离职应按照要求履行离职手续。

4.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其他相关法规、规定、规章、司法解释及本员工手册、本协会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协会与员工的聘用合同可提前解除或终止。

(九)员工离职及手续办理

1.员工主动离职

(1)试用期过后,员工如决定提前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30个自然日向协会递交书面申请,填写《辞职申请表》并履行批准手续。协会不接受任何经电话、同事或亲友转达的员工离职申请。

(2)合同期内工作人员辞职的,由协会秘书处主任签署意见,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由协会秘书处办理离职手续。

(3)员工如未按合同承诺的预先通知天数而离职,由此造成协会损失的,协会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或未按协会要求进行工作交接并由此给协会造成损失的,协会有权通过相关法律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2.员工离职手续

因任何原因离职的员工,离职的手续办理按照当地人力资源部规定执行,员工应在离职前完成以下工作交接。

(1)工作人员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用,在离开协会以前,必须交还协会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工作。

(2)其他《离职物品移交清单》中注明的内容。

(3)如果与协会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其他协议有相关约定,按其他协议约定办理。

3.不办理离职手续的后果

未办离职手续自行离职者,造成协会资产、无形资产、财产、商誉、协会声誉等损失的,该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协会损失全额从协会应支付给员工的所有结算金额中扣除。员工同意该赔偿金将在协会与其结算的所有费用中予以抵扣。如不足以抵扣的,员工应继续向协会承担赔偿责任。

4.离职前薪金与福利的结算

(1)经协会秘书处确认员工的最后工作日及最后付薪日。

(2)秘书处确认清理借款、备用金、预支款等。

四、附则

(一)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协会秘书处可根据管理需求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协会理事会审批。

(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