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两会”进行时!今年代表、委员们这样看“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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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3月4日在北京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


两会“破”言进行时


完善企业破产制度,是推动市场经济吐故纳新,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去年,吕红兵、胡成中、王俊寿、付喜国等多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围绕小微企业、金融保险行业风险等主题发表了关于破产方面的提案。今年,代表、委员们则将目光转向了跨境破产、营商环境、破产债权人权益保护、银行破产等热点问题,提出了高度重视跨境破产问题、重视跨境破产领域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强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权利的保护等建议。以下是按发布时间顺序整理的具体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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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征夫建议,把粤港澳大湾区打造成世界级企业重整中心,在大湾区“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营商环境”。朱征夫建议,把粤港澳大湾区打造成世界级企业重整中心,在大湾区“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营商环境”。


在他看来,粤港澳三地具有“两种制度、三个法域”的独特优势,可同时为大陆法和普通法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提供重整服务。与此同时,粤港澳大湾区是世界的科创中心、制造业中心、航运中心和金融中心,可以全方位为企业重整提供科技、产业和资金等多个关键核心要素。


“现有数据表明,大湾区已经是世界级商事争议解决的中心。其中,粤港澳三地法院、仲裁机构以及正在筹建的香港国际调解院,具备条件形成合力帮助各国企业,将商事诉讼或争议转化为企业重整。”朱征夫表示。


只不过,粤港澳大湾区虽然已具备打造成世界级企业重整中心的条件,但在企业重整领域与发达地区相比存在较大差距甚至掣肘。比如,忽视企业重整产业对保主体、保就业的作用,以及从全球吸引人才、技术和资金的重要性;《企业破产法》缺乏对跨境破产方面规定,从而限制了跨境破产在大湾区的落地等。


对于上述问题,朱征夫也提出了相应对策。


“以在《企业破产法》的修订中加入跨境破产的规定等方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通过授予广东在企业重整方面特别立法权、同意在广东设立破产法院或商事法院等方式支持广东先行先试;推动粤港澳三地设立企业重整司法合作联席会议,强化三地司法合作和专业资源整合等,为把粤港澳大湾区打造成世界级企业重整中心在思想上、制度上和组织上提供坚实保障。”朱征夫说。


他认为,企业重整意义重大,不仅能快速实现保主体、保就业和保税收,同时还有极强的产业联动性。包括:带动产业投资、金融服务和资产管理等相关业态的发展,其关联规模达上万亿;对人才、技术和资金进行重新整合,有效提升大湾区全球招商的竞争力;倒逼大湾区经济服务水平的国际化,推动法律服务、会计、评估、知识产权服务和资产管理等领域创新升级等。


本文来源:时代周报 记者:何明俊,2024年3月1日

https://new.qq.com/rain/a/20240301A02RR300




2024年全国两会在即,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朱征夫拟向大会提出关于修订《企业破产法》的议案,认为应设专章规定跨境破产制度。


朱征夫介绍,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法治建设中的关键环节,更是体现一国营商环境建设成就的重要指标。近年来,大批房地产企业爆发债务危机,加之此前的北大方正、清华紫光及海南航空等大型重整程序,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巨额海外债务重组、美国法对跨境破产案件的司法协助程序(即《美国破产法》第15章程序,下称“第15章程序”)等跨境破产问题。这些企业具有复杂的多层持股结构,通常控股公司设立在开曼岛、维京群岛及百慕大等离岸地,另在不同离岸地设立中间(控股或上市)公司,并在香港或新加坡等地上市,但企业主要业务和经营行为均在我国内地。


涉及这些巨型企业的跨境破产问题极为复杂和专业。由于我国缺乏健全的跨境破产法治及该领域的专业人才,内地法院和破产执业者(含律师、会计师、破产管理人等)无法积极有效地主导甚至参与跨境破产程序或进行案件合作。同时,我国相关部门和机构对《美国破产法》第15章程序和英美普通法系下的债务重组程序等缺乏了解,不仅对我国企业的海外债务重组进程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更不利于我国法院及相关机构对破产程序的启动和参与,从而对维护我国的经济主权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为被动的局面。


立法层面,我国2007年《企业破产法》仅有一个条款(第5条)涉及跨境破产问题。在司法实践层面,自该法实施以来仅有10个程序在境外得到承认和协助,内地法院亦仅承认和协助6个境外破产程序。这种现状与我国的经济体量和地位严重不匹配。


对此,朱征夫在议案中建议:

一、高度重视跨境破产问题,从思想根源和立法本质上认清跨境破产对于市场经济建设和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性。

二、抓住本轮《企业破产法》修订的宝贵契机,积极对标国际通行做法或最佳实践,以专章形式系统规定跨境破产的重要制度。通过专章规定采纳《示范法》,使我国跨境破产法律制度与国际最佳规则相接轨,使我国在本次修法后能够正式成为国际认可的“示范法辖区”。

三、重视跨境破产领域专业人才的培养。跨境破产法律问题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应重点关注跨境破产与重整专业人才的培养,为我国跨境破产法治建设和有效参与全球跨境破产规则治理、积极参与并逐步主导我国企业的跨境破产案件,夯实人才基石。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 记者:谭君,2024年3月3日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65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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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创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是我一直以来努力的目标。今年我重点关注的还是民营经济和营商环境领域。”李连祥说,法治是营商环境最好的底色,提振民营经济信心,需要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政府要依法行政,司法部门要依法司法,民营企业家要依法经营,三者形成有机结合。他建议,加快推进营商环境相关立法,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执法,同时突出部门联动,形成共管共治合力。“优化营商环境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需要立法、监管、司法等机关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多方协同发力。”李连祥说。


李连祥还重点关注了困难企业纾困问题。“良性有序的市场经济体制中,不仅要有序把控好企业的‘入口’,也要依法有序建立好‘出口’,也就是退出机制。”李连祥说,现在有些困难企业虽然不经营了,但有土地、厂房,要推动企业纾困,把困难企业持有的资产、技术与社会中新的资本进行对接,盘活存量,实现二次招商,转化成新的生产力。这就需要促进《破产法》修订完善,加强和规范对破产管理人的管理。


本文来源:齐鲁晚报 记者:范佳 鹿青松,2024年3月2日

https://m.sohu.com/a/761383614_121218495/?_trans_=010005_pcwzywxewm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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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日,在2024年全国两会开幕前夕,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海马集团董事长景柱提交了关于在破产重整中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建议。


在破产重整中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建议中,景柱称,当前是经济领域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企业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作为提升市场经济活力的重要一环,在打破僵局、盘活企业资产、资源再配置等方面的作用日益明显。


根据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近五年全国法院审结破产重整案件共计2801件,经破产重整盘活的资产高达3.4万亿元,完成破产重整的企业达到3285家,取得了显著成绩。不过,景柱表示,部分案件中也存在利用破产重整程序逃废债务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债权人权益,极大影响了营商环境,主要体现在管辖法院或管理人不作为、乱作为,配合债务人逃避债务或转移资产;重整前后企业实际控制人与高管人员不变,债权人大会形同虚设两方面。


为此,景柱建议从四方面来完善破产重整相关制度和程序,包括破产重整案件异地管辖,并统一提级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制定合理的破产重整清偿率标准,防止给债务人逃避债务提供空间;追究破产企业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债权人损失;加强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权利的保护。


本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记者:孙磊,2024年3月3日

https://www.sohu.com/a/761598401_115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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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失信企业尚能通过破产制度实现信用惩戒的清除或者修复,从而重返市场抑或退出市场,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却无明确的制度路径实现其个人信用修复。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正国建议,以破产制度为切入口,构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用修复机制。


失信惩戒制度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惩戒倒逼失信主体自觉履行相应义务。破产企业自身已经通过重整债务、清算注销等履行了相应义务,其并不作为失信惩戒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倒逼企业法定代表人履行债务的目的已经无法达到。构建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修复机制,有利于营造鼓励创新的社会氛围,对于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的企业家,不能因已经注销的市场主体而继续对其征信进行限制,而应赋予勇于承担创业失败风险的企业家“重启”事业的机会。


李正国建议制定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明确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恢复的条件和程序。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用修复措施,不能仅是简单地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或者将失信信息删除,而应该更加注重实效,追求信用权益圆满状态的恢复。在具体的修复方式上,可以采用更加主动多元的措施,比如借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中的自主解释机制,允许相关法定代表人对修复其信用的原因进行充分解释说明,从而最终构建在相关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达到法定条件时,允许其申请法院裁定解除相应信用限制的制度。


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罗书臻,2024年3月4日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03/id/78269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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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张奎提交了【关于加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的提案】。他表示,《商业银行法》是金融体系的重要基础法律,最近一次修改为2015年,目前已启动修改工作,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鉴于顶层设计的重要性紧迫性,建议加快推进《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


张奎建议,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求,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及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一是针对前期金融风险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建议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控人的资质要求和禁入情形及变更要求,防止实控人侵害其他股东或者金融消费者权益。二是针对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建议明确商业银行风险评级和预警、早期纠正、重组、接管、破产等有序处置和退出机制,并对结算最终性、终止净额结算、过桥商业银行作出规定。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王文妍,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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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破产法快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