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 | 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已由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2023年度第一次会员大会于2023年4月26日表决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会员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的职业声誉,规范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的执业行为,推动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强制清算工作稳健开展,保障管理人的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执业的行为规范和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对本协会会员履行管理人(含清算组)职务行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三条 会员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破产管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 会员应当遵守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五条 具备律师、注册会计师及其他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破产管理人应同时遵守相关行业协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及各自执业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会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无正当理由,管理人不得披露在履职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事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七条 会员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职,恪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管理人身份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会员应当依法合规披露破产案件相关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隐瞒或拖延向人民法院、债权人、债务人等应当披露、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混淆视听、散布谣言、侮辱或诽谤他人,发布与管理人工作无关的推广信息等,干扰案件审理、法院工作秩序或扰乱社会秩序;

(三)其他不正当披露信息的情形。

 

第三章 执业行为规范

第九条 会员一经指定成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接受指定后不得辞去职务;人民法院做出更换决定后,不得拒绝履行前、后管理人交接事宜或阻碍新管理人履职。

第十条 会员一经指定成为管理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应当履行的职责转让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 会员接受指定成为管理人或清算组(成员)后,应当及时组建管理人团队,建立管理工作规程、财务管理制度、证照和印章管理制度等工作制度,注重工作效率和成本,确保费用支出合理。各会员承办业务,应依法收取报酬。

第十二条 会员应妥善保管所接管的所有资料,并建立相关案件的管理人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遵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程序要求,准时参加破产审判及各项与破产审判有关的活动,遵守法庭纪律。

第十四条 会员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应当依法向案件各方当事人履行通知、告知义务,依法接受各方当事人的质询,并对相关问题予以说明、解释。

第十五条 各会员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对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会严重影响破产案件工作开展的困难、风险,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受指定的管理人的案件负责人如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不能履行职责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法院,并由所在单位另行指定其他工作人员继续承办。

第十六条 会员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事实为准绳并结合相关证据和法律实施管理行为。

第十七条 会员应当注意利益冲突事项。管理人与破产、强制清算企业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陈述回避理由,以供指定单位进行判断。

第十八条 会员在担任管理人期间,应当及时妥善处理案件中的疑难复杂问题、重大群体性事件和不稳定因素,避免造成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损,产生严重不良影响。

第十九条 会员应当积极参加人民法院和本协会组织的各项学习培训、主题论坛、讲座沙龙以及其他本协会组织的业务交流活动,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 各会员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管理人职业形象。对违反本《规范》、收到人民法院、债权人、债务人投诉或从事损害管理人行业声誉的活动或行为的会员,本协会将根据相关情节情况,必要时听取人民法院的意见,采取惩戒措施: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后果或情节严重的,本协会将向人民法院报告,并建议暂停管理人资格或除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发布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