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有关问题的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为深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有序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试点探索工作,根据《佛山市市场主体服务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参考江苏、浙江、山东等地的实践经验,民五庭2022年10月25日专业法官会议讨论通过,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一、试点探索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审慎准入、循序渐进的工作方针,以高效集中清理债务、支持诚信债务人信用修复、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为目标,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个案处置应严格遵循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平清偿的基本原则。可以参考破产和解、执行和解、参与分配等已有制度的流程,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与执行程序、破产程序协同处理机制,积极探索债务人财产申报及核实制度、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豁免财产制度、个人债务清偿计划制作与实施监督、债务人复权等新型问题。

三、在本市两级法院已有执行案件的自然人被执行人,或因涉本市两级法院所受理企业破产案件而负有大额金钱债务的自然人,可以根据本次会议纪要精神,向已经受理相关执行案件或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四、债务人申请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应以书面方式提交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的申请符合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条件,拟纳入个案探索范围的,应由审查法院组织对债务人及已知主要债权人进行前期辅导,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征询双方是否同意进行债务清理,并制作征询意见记录。

五、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探索阶段,人民法院向相关当事人送达的法律文书可署已有的执行案件案号。为便于统一管理,凡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试点探索的案件,应提前向佛山中院民五庭报备。

六、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债务人的申请材料后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并及时组织听证。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陈述不实,或不同意债务人进行个人债务清理的,应当自收到相应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七、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具体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定的相关工作流程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探索阶段,管理人原则上在已经入册的管理人中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

八、审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的合议庭可以由执行部门法官与破产审判部门法官联合组建,个案审查及处置全过程应注意与执行程序、破产程序协调配合、协同处理。

九、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探索阶段,申请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案件暂不收取案件申请费用。

十、管理人报酬支付问题可以由个案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个案确有必要申请使用破产案件管理人基金的,由财产管理人自行向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提出申请,但管理人基金负担部分的总额不高于10000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