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关于选定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管理人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选定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管理人公告


  (2022)粤0608破申7号

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人佛山市高明高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建公司)对被申请人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陆地方舟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拟通过重整方式解决本案债务问题。根据上级法院、本院的有关规定和本案的实际情况,现将债务人有关情况、选任管理人的方式及报酬方案等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广东陆地方舟公司位于佛山市高明区内,是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月13日成立,登记机关为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江苏陆地方舟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陆地方舟公司),持股比例为100%。经营范围为电动车辆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凭有效许可证生产,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汽车零配件的生产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等。

目前,广东陆地方舟公司负债约4亿元,其股东江苏陆地方舟公司已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广东陆地方舟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仙峰路南侧、江肇高速公路西侧的土地已设立抵押权,该地块上的建筑物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因所涉法律纠纷较多,上述土地处于被查封状态。经本院现场查勘,广东陆地方舟公司厂区已空置,且无法联系上法定代表人。


二、选定管理人方式及报名条件

(一)选定方式:采取自愿报名竞争方式。

由本院在符合报名条件的管理人中选定。如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报名主体报名,则直接确定该报名主体为管理人;如有两个以上报名,则由本院选任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从报名主体中评议选定一家正选机构及一家备选机构,在正选机构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备选机构作为本案管理人。

(二)报名条件:

1.佛山市辖区内且属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二级以上(包括二级)管理人。

2.有重整成功经验,且此前类似案件负责人及主要成员仍在该机构执业。报名主体须提供此前类似案件中指定管理人决定书、重整成功经验的相关资料、原办案团队名单、主要成员仍在该机构执业的材料等。

3.报名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如被选定管理人后发现有不宜担任本案管理人事宜的,应当立即向本院报告,本院依法更换管理人。


三、管理人报酬方案

1.管理人的报酬方案如下:若以重整方式结案,以重整前债务人财产为基础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报酬计算标准的100%计算,审计、评估机构由管理人从有相应资质、适宜的机构中自行聘请,费用由管理人从其报酬中支付(涉及抵押物部分的评估费由抵押债权人支付,聘请评估机构需征求其意见);若以破产清算方式结案,自受理时起两年内结案的,则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报酬计算标准的70%计算,超过两年结案的则按60%计算。报酬在清偿债务时支取80%,结案时支取20%。确需提前预付的,不超过预计报酬最低总额的20%,上限100万元。

2.管理人因异地执业产生的费用由中介机构自行承担,不得列入破产费用。

3.若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另有合法决议的,以债权人会议为准。


四、报名方式和时间

(一)报名方式:符合本公告条件的管理人书面提交《参加选定管理人报名申请》,并附上报名条件中第2点要求提供的材料,写明联系人及电话。报名的书面材料邮寄至本院并将报名材料扫描发送电子邮件至本院电子邮箱:gmfymin2@gaoming.gov.cn。

(二)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至2022年7月27日。

选定结果本院将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或书面方式告知,并对总的报名情况及选定结果予以公示。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机构,本院将依法予以处罚并报上级法院予以处理。

  收件人及电话:梁涛,0757-88266609,18033213352,

  邮寄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明国路633号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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