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2019年10月22日经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8月15日经第二届第四次会员大会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本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会的全部经济业务收支活动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理能力;

(二)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账、结账、报账,编制财务报表;

(三)建立和完善本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对违规、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

(四)维护本会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章程》有关规定合理制定会费缴纳标准,并结合本会《会费管理办法》实施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会收入的原则及要求:

(一)本会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现行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规定的范围或批准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

(二)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本会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账,不得坐支现金和账外设账;

(四)本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严禁任何形式的摊派,也不能设置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交换条件,接受捐赠和资助必须与捐赠方、资助方订立捐赠或资助合同;

(五)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财务支出范围:

(一)业务活动经费支出:包括本会开展各项业务会议活动所需经费,如召开工作总结大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等各种工作会议活动费,以及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接待费、资料费、业务费等;

(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支出:包括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酬、办公费、差旅费、租赁费、水电费等;

(三)本会有偿服务成本费用开支,以及应缴纳的税费;

(四)其他合理开支。

第八条  本会财务支出的原则及要求:

(一)本会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按照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

(二)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本会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由经办人签字后呈报秘书长初审、主管财务工作相关负责人复审、会长终审批准后才能报销;

(四)本会召开各种会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财政部门现行会议费用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执行;

(五)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酬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六)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九条  本会的货币资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在银行开立账号,办理财务收支的结算业务。

第十条  本会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账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出纳员办理,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建立现金日记账,逐日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  本会的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账户。除工作人员工资薪酬、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收付。

第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物资,是本会开展各项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因而应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一)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大宗图书音像和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物品,可视为固定资产登记造册;

(二)材料是指使用后即消耗掉或逐渐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质材料;

(三)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各种工具等。

第十四条  本会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按类别或品种设立明细账,要建立验收、领发、保管和检查制度。

第四章  票据及凭证管理

第十五条  本会收取会员会费及与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往来事项,应使用专门的财政票据。

本会依照宗旨开展的各项服务性活动的收入,必须使用合法的凭证。

第十六条  本会使用的财政票据(含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按票据管理规定购买。本会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至少保管10年。

第十七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十八条  本会应当在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接受民政部门组织的年度检查,应向民政部门报送经费收支和票据使用情况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本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本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建立总账、明细账,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凭证、账簿、报表齐全,数据准确。每月终了要按时结账、对账,在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基础上,编制月度财务报表。每年终了要按时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

第二十二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本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本会财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财会知识,热心工作,为人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等机关的监督。

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本会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大会报告,以供审议、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应定期向为本会提供捐赠、资助资金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二十八条  本会变更银行账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财政、民政、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账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审议批准,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自行终止和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时,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清算资产和债权、债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本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