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破产审判配套机制,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保障破产案件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用于补偿佛山市辖区内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非管理人自身的原因,导致破产费用无法支付、管理人报酬过低或无法计算的案件的专项资金,以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当破产案件援助资金总额超过200万元时,超出200万元的部分,可用于破产管理人的培训、破产业务论坛、会员大会及其他惠及会员的事宜。
第二章 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的来源
第三条 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的来源为: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本会从破产管理人承办的佛山市辖区内破产案件所得报酬中提取的资金;
(三)其他社会机构或者个人自愿捐助的资金;
(四)其他可认作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的来源。
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依法接受人民法院、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四条 佛山市内及市外破产管理人机构承办佛山市辖区内破产案件即视同接受本办法的管理,应按照本办法从承办案件所得报酬中提取破产案件援助资金。
第五条 从破产管理人所得报酬中提取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的,以个案按下列比例提取,个案提取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累计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一)个案收取管理人报酬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不提取。
(二)个案收取管理人报酬金额超过30万元但不足50万元的部分,按3%提取。
(三)个案收取管理人报酬金额超过50万元但不足100万元的部分,按4%提取。
(四)个案收取管理人报酬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足200万元的部分,按5%提取。
(五)个案收取管理人报酬金额超过200万元的部分,按8%提取。
从破产案件管理人所得报酬中提取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管理人应在财产分配方案中说明并从管理人可得报酬中列支。
第六条 本会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在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适当调整提取比例。
第七条 市外中介机构被指定为佛山市辖区内破产案件管理人后,由本会向其发出《关于市外管理人承办佛山市辖区内破产案件所得报酬提取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的告知书》,管理人应当自接收上述告知书之日起5天内向本会回传《关于接受并遵循破产案件援助资金提取的回函》(上述告知书及回函样式详见附件2至3)。
第八条 对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破产案件,如果管理人在竞争方案中承诺的管理人报酬提取比例或提取金额高于本办法第五条标准的,则以该竞争方案的承诺提取。
第九条 个案管理人报酬虽然超过30万元,但该报酬不足以支付工作成本,本身属于破产案件援助资金补偿对象的,不在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的提取之列。管理人证明工作成本应由管理人提供第三方审计报告,费用自行负担。
第十条 破产财产分配时预留的财产在破产善后事务处理完毕后剩余的部分,及提存的破产财产在公告期过后仍无人认领、再次分配成本过高的,可充入破产案件援助资金。
管理人应将分配剩余财产划入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的金额范围,作为议题列入财产分配方案交债权人会议审议。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按债权人会议决议执行。
第十一条 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的提取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承办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在法院出具终结破产案件裁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本会书面报告管理人报酬收取情况(附法院出具的管理人报酬决定书等文件),并载明从管理人报酬或剩余破产财产中提取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的金额。
(二)本会核准后,向承办案件的管理人发出通知,管理人按通知书确定的金额以“破产案件援助资金”名义交款至破产案件援助资金账户。
(三)管理人将交款凭证交至本会进行核对后,由本会留存。
(四)本会开具收据给管理人。
财政拨款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十二条 管理人所承办佛山市辖区内的破产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管理人可以向本会申请破产案件援助资金:
(一)客观上无法找到股东或主管部门垫付破产费用,且没有财政拨款补助,债权人或其他第三人也未承诺垫付,经审查确需启动破产程序,且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基本破产费用的;
(二)启动程序的基本费用(包括公告费、公章费、查询费、邮寄费、异地差旅费)按照实际支出进行补偿,最高不超过20000元,若已有部分收取的,则仅对差额部分进行补偿;
(三)管理人报酬30000元,若已有部分收取的,则仅对差额部分进行补偿。
第十三条 如破产财产不足,为清收破产财产确有必要发生的差旅费、追收债权的费用、应诉费用、申请执行等费用,不得从破产案件援助资金中垫支。
第十四条 破产案件的基本费用先由管理人垫付,垫付后根据实际支出向本会提出破产案件援助资金使用申请。
案件审理后发现有财产可清偿的,应相应返还从破产案件援助资金中支付的费用。
第十五条 管理人报酬虽不足以支付管理人工作成本,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援助资金不予补偿:
(一)管理人已经发现或应当发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但未及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且继续进行破产管理工作,导致管理人工作成本增加的,破产案件援助资金对增加的工作成本不予补偿。
(二)债权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政府主管部门、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垫付费用对管理人报酬低于管理人工作成本的差额已予补偿或部分补偿的,破产案件援助资金对已补偿的部分不再补偿。
(三)因管理人自身原因,人为扩大工作成本,对超出合理工作成本部分,破产案件援助资金不予补偿。
管理人存在违反勤勉、忠实义务等过错情形的,破产案件援助资金不予补偿。
第四章 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破产案件援助资金以“破产案件援助资金”名目专项存入本会专用账户,由本会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的资金运作,仅限于银行存款的形式,不得用于其他经营或投资。
第十八条 符合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申请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审批表(附件1),包括申请的理由和承诺;
(二)破产宣告裁定书;
(三)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书;
(四)管理人拟定的破产程序终结报告;
(五)管理人工作记录、费用清单和账目明细;
(六)破产费用支出凭证。
第十九条 从破产案件援助资金中支取管理人报酬补偿,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管理人向本会提交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的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申请材料;
(二)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对破产案件援助资金使用申请集中审批一次,确认最终数额;
(三)本会从破产案件援助资金中支付相应数额的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给管理人;
(四)管理人将收款凭证交本会进行账簿登记。
第二十条 本会应当对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的收支和运作情况登记成簿,并附相关原始凭证,向本会入册管理人会员公开、接受其检阅,并每年公告一次收支情况。
本条所指原始凭证,包括破产案件援助资金使用审批手续、资金进出破产案件援助资金账户的银行凭证、款项收据等。本会负责破产案件援助资金账簿的登记。
第五章 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的使用监督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的,本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等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或通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季度将定期汇总佛山市辖区内破产案件的情况,并抽查部分管理人的工作,若发现管理人符合第五条提取标准,却怠于提取或故意不提取的,本会将对其应提取部分采取追缴措施,同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终结程序且符合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缴纳情形但尚未缴纳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的佛山市辖区内的破产案件,按原《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管理人基金管理办法》执行的标准向本协会申报、缴纳管理人基金。本办法施行后受理、终结程序的案件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4年1月11日本会第二届第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