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加强破产管理人履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经2024年1月11日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二届第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2024年1月19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破产管理人(下称“管理人”)执业行为,有效防控履职廉政风险,促进全市破产审判和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提高破产审判质量的通知》,结合我市相关工作实际情况和需求,特制定本指导意见。2.坚持管理人依法履职与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相结合。切实做好管理人履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及时消除管理人履职过程中的廉政风险隐患,促进管理人公正廉洁规范执业。破产案件存在管理人权力集中、利益诱惑大、违纪违法隐蔽性较强等特点,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要对以下方面的廉政风险进行重点防控。(一)在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阶段,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1.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前,相关人员不得以贿赂、恐吓、威胁等违法方式要求人民法院直接指定管理人或提名推荐管理人。2.对于采用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尤其要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相关人员不得违规操作。1.坚决杜绝管理人与债务人不正当交往,重点防止管理人与债务人形成以案谋私的利益共同体,纵容或帮助债务人假借破产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2.坚决杜绝管理人与债权人不正当交往,重点做好债权审查、债权债务抵销、财产分配工作,严格禁止故意降低债权审查标准、虚增破产债权,违规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互负债务以及违反法定清偿顺序清偿债权等行为。3.坚决杜绝管理人与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等利害关系人不正当交往,重点做好第三方机构选聘、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财产追收工作,严禁从中以权谋私、利益输送。高度重视债务人、债权人及相关利益主体等反映的情况,加强管理人内部监督、克服消极腐败风险。规范账户开立、收支制度,严格大额资金监管,依法审慎实施破产财产保值增值,严禁违规挪用资金。(三)在确定及收取管理人报酬阶段,应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管理人报酬:1.管理人依法履职,有权获得相应报酬,但应严格按照人民法院确定的管理人报酬方案收取,不得违规取酬。2.管理人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若有正当理由,管理人可与债权人会议协商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但应详细向债权人会议披露原管理人报酬方案及计收依据、计价标准,并具体写明管理人实际工作量、调整请求及理由等内容,不得弄虚作假、故意隐瞒。(四)在破产重整投资人引入及重整方案批准通过阶段,确保招募公开、程序公正、结果公允,严防出现管理人与债务人、重整投资人等串通合谋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严禁从中以权谋私、利益输送。深入开展廉政教育,引导管理人从业人员全面认识自身面临的廉政风险,增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坚持把廉政教育贯穿于破产从业人员的培养、管理、使用全过程,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在指定管理人、财产追收、债务清理、债权审查、第三方机构选聘、财产变价、财产分配、引入重整投资人以及收取管理人报酬等廉政风险隐患高发易发环节,管理人应依法履职尽责,禁止违规收费,禁止与债务人、债权人、第三方机构以及利害关系人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关系。将管理人履职廉政风险防控纳入管理人考评内容,本会将加强对作为管理人的会员履职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苗头性问题,督促相关管理人及时整改纠正。定期研究分析破产审判办案违纪违法案件,总结教训,发现薄弱环节,提出对策建议,堵塞漏洞。对破产案件审理问题与违法违纪问题实行“一案双查”,既要整治破产案件办理,又要查处管理人从业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逐步形成评查、反馈、纠正、追责、报结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确保问题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一)发现管理人存在违纪违法等问题的,本会将根据相关情节情况,必要时听取人民法院的意见,采取惩戒措施: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后果或情节严重的,本会将向人民法院报告,并建议暂停管理人资格或除名。(二)管理人履行过程存在严重违法情形,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机关处理。本意见由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负责解释,仅用作加强管理人履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指引,经2024年1月11日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二届第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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