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 | 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建立与破产程序相衔接的金融服务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关于建立与破产程序相衔接的金融服务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协助破产管理人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的规定,就加强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参与和支持、完善破产程序配套金融服务的相关事项,结合我市企业破产处置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调查、管理和处分破产企业财产等法定职责时,应当加强与金融机构、破产案件审理法院的协调与沟通,建立、完善与破产程序相衔接的金融服务工作机制。

二、账户管理

第二条  管理人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管理人有效证件等材料,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应积极协调金融机构确定开立管理人账户的统一规程,在充分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缩短账户开立周期,提升管理人账户权限,便利管理人操作使用。

管理人账户开立、使用的相关费用,可协商金融机构适当减免,优化账户展期手续办理流程,协调金融机构在账户有效期届满前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在终止执行职务前,也应及时办理管理人账户注销手续。

第三条  管理人可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管理人有效证件等材料接管破产企业账户。办理破产企业账户资金划转,非正常户激活或注销,司法冻结状态等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征信信息查询等业务时,协调金融机构予以配合并及时办理。

第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设立办理破产事务专窗,便利管理人工作。

三、破产财产处置

第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债权人之间加强会商协调,建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等集体协商机制,形成授信支持、资产处置、债务重组等方面的合力。

协调金融机构债权人进一步完善、明确内部管理流程,合理下放表决权行使权限,促进金融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尤其是重整程序中积极高效行使表决权。

四、融资服务

第六条 积极协调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有重整价值和可能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面的重整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第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破产财产的拍卖成交提供融资支持,提升破产财产处置成功率。

第八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不良资产处置基金,参与企业重整。

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等各类基金在破产程序中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五、信用修复

第九条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应协调金融机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应裁定书,申请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

鼓励金融机构对重整后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参照正常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审批,不宜单一、机械地依赖征信系统中企业重整前的贷款记录作出信贷决策,进一步做好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

六、打击“逃废债”行为

第十条  发挥管理人在防范“逃废债”等违法行为中的积极作用。管理人要加强对破产企业财产的追查和管理,有效保护职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合法权益,及时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破产企业的有关人员可能涉嫌犯罪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报送司法或监察机关。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依法积极支持管理人追查破产企业财产,鼓励金融机构将发现的恶意转移破产企业财产的情况通报管理人,有效保护债权人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由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发布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