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全面查清债务人财产,打击逃废债行为的指导意见》已由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2023年度第一次会员大会于2023年4月26日表决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关于全面查清债务人财产,打击逃废债行为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查清债务人财产,打击债务人逃废债,提升佛山市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助力营造信用市场和优化营商环境,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债务人及相关人员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理
1.在接收债务人资料时,除了接收财务账册外,要重视接收债务人的各类合同协议、交易凭证、债权债务的形成资料、诉讼文书等,加强债务人对外债权的认定和追收。
2.如债务人拒绝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管理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3.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无法全面清算,造成债权人损失,应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依法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二、关于债务人资金流向、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调查。
1.股东出资的实缴情况,除审查工商档案和出资凭证等资料外,还需结合会计记载和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查清资金是否已汇入债务人账户;实物出资的,实物是否已经移交,产权是否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2.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管理人可聘请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由审计机构通过查询债务人自成立以来开设立的所有银行账户(含已注销)流水,结合财务账册审查债务人的资金流向情况、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及是否存在抽逃注资行为。必要时可申请法院协助调查。
3.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管理人可聘请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清查借贷资金的使用情况,通过追查资金流向等路径,查明是否存在侵占、挪用、隐匿债务人财产等行为。
4.债务人的货币资产,除了现金接收、调查银行账户外,还可调查债务人的保险、理财、有价证券、支付宝、微信,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查证券登记情况。第三方机构不配合管理人调查工作的,可视情况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
三、关于审计
1.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发现债务人相关财产可能存在被非法侵占、挪用、隐匿等情形的初步证据或者明确线索。根据审计目的,按照不同的分类方式,破产审计应该采用移送审计、详细审计、专项审计、财产调查等审计方式。
2.审计期间:由于注册会计师接受管理人委托执行该项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已被法院裁定受理了破产申请,绝大多数无法持续经营,因此对其执行的审计与持续经营假设下的正常审计有着本质意义上的区别。债务人破产清算审计一般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日期为基准日,审计的期间一般为基准日前三年的年初至基准日间的三年时间,必要时可继续向前追查。
3.审计对象是破产债务人破产受理日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审计范围包括破产债务人审计期间内的全部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纳税申报资料、债务人设立及变更文件、合同协议、诉讼仲裁文件等。
4.管理人应提醒审计机构重点关注股东所认缴的出资是否足额缴纳、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或出资方式存在瑕疵等情形。
如管理人未能获取并提供债务人的验资报告、出资凭证等资料,可建议审计机构根据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及会计凭证核实出资情况,并在审计报告中如实披露,以便管理人追缴。
5.在清算审计时,管理人应提醒注册会计师重点检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及是否存在账外资产。
6.管理人应提醒注册会计师重点审计关联方资金往来,在审计报告中揭示和披露因债务人经营不规范导致债务人财产被不当转移或者处置的情形,揭示和披露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有恶意侵占、挪用、隐匿债务人财产的情形。
四、关于撤销权及无效行为的处理
1.加强调查债务人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导致财产变动无效、可撤销的行为。可通过会计记载财产变动、银行流水、登记部门财产变动登记、交易合同、凭证、交易对象等途径和线索,查清是否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2.发现债务人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管理人可向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并追回相关财产。
3.发现债务人存在《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管理人可向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无效,并追回相关财产。
五、关于对相关人员的调查
1.管理人可通过调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的亲属等有关人员,判断是否存在利用职权或控制关系从债务人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债务人财产。管理人还可调查债务人与前述人员的关联企业的交易,判断是否存在损害债务人权益的行为。另外,管理人可通过会计记载财产变动、银行流水、登记部门财产变动登记、交易合同、凭证、交易对象等途径和线索调查前述损害债务人权益的行为。
2.管理人可通过调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者股东,或者前述人员的亲属等有关人员,判断是否存在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营业收入及其他现金款项,并未如实入账的行为。另外,管理人可通过调查交易的规模、日期与债务人账户流水的不相符,以及交易对象等发现有关线索。
3.管理人可通过调查债务人账户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者股东,或者前述人员的亲属等有关人员、关联债权债务人的款项往来、财务记载等,判断是否存在非正常的交易或款项往来,打击转移、侵占债务人财产的违法行为。
4.管理人要准确理解法律精神,提升财产调查能力,尽职尽责,全面查清债务人财产,依法打击侵占债务人财产、逃废债务的违法行为。
六、其它
1.管理人可通过各种线索,判断债务人是否有“内账”“外账”之分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侵害债务人财产的违法行为。
2.债务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注意依法向合同相对方追收债权及追究责任,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3.查清债务人是否存在应退未退的税款。
4.对于债务人关联方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应严格审查相关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避免相关人员不当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债权人利益。
5.对于虽有借破产逃废债务可能,但符合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条件的非诚信债务人,应将其纳入到法定的破产清算程序中,通过撤销和否定其不当处置财产行为,以及追究出资人等相关主体责任的方式,使其借破产逃废债的目的落空,剥夺其市场主体资格。
6.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销毁债务人的账簿等重要证据材料,或者对管理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打击报复等违法行为的,管理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对责任人拘传、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关于启动追责程序及费用
1.对于是否向相关责任人追责,应当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表决方案应当明确追责的法律依据及事实、存在风险、可能产生的费用、费用负担及是否需要垫付;
2.对于专项审计、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发生的费用,管理人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是否同意列入破产费用;由债权人垫付的,有款项收回时优先偿还垫付款项。
八、解释及施行
本意见由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负责解释,仅用作管理人工作指引,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发布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