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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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佛山中院发布
2023年度“十大案例”。
我们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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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从严打击宋某广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案情简介
自2008年起,宋某广先后因犯盗窃罪、抢劫罪等多次入狱,间断释放期间仍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18年刑满释放后,宋某广纠集凌某明等成为恶势力组织成员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开设赌场非法牟利。该恶势力组织在罗村一带为非作恶,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经南海法院一审、佛山中院二审,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宋某广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其余16人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十个月不等。
典型意义
该案对恶势力组织成员依法从严惩处,同时根据各被告人在恶势力组织的地位、作用及共同犯罪中的罪责依法量刑,坚持宽严并举、突出惩治重点,切实全面发挥刑罚功能,彰显了人民法院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的严打高压态势,推动扫黑除恶常治长效,维护社会安定的鲜明态度。
案例二:吴某等非法经营被追刑责案
自2009年起,吴某通过其成立的恩多恩公司,招募白某某等人分工负责,以开展心理咨询为名,私自印制非法出版物,招收学员,宣扬迷信、唯心反科学内容,并在全国各地先后与他人共建57个区中心,开展有害培训,非法敛财人民币7000多万元。经禅城法院一审、佛山中院二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万元。其余9人分别被判处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案例三:非法倒卖购房者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案
唐某借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之便,收集购房者车牌号码后非法购买通过车牌号码查询到的车主个人信息525条,以2-50元/条的价格将上述个人信息出售牟利并发展3名线下代理协助其倒卖公民个人信息。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唐某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唐某当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物理存储介质进行了格式化处理。佛山中院判决唐某依照其签署的《主动赔偿公益损害承诺书》确认的数额赔偿15762元以修复被其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
倒卖个人信息牟利的不法行为不仅侵扰群众生活安宁,也会破坏社会公众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案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向社会传递了国家大力筑牢公民个人信息“防骗网”的政策方针,彰显司法机关维护个人信息领域安全的履职担当;同时警示企业做好用户数据保密工作,提醒公民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案例四:某银行违规扣划商品房预售资金案
某银行出借6亿元给某房地产公司用于某楼盘项目建设。后房地产公司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银行从房地产公司的11个账户(其中包括10个监管账户)内划走巨额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后经相关部门协调,某银行才陆续将扣划资金用以支付房地产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或直接退还。经三水法院一审、佛山中院二审,法院认为商品房预售资金非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挪作他用,判决某银行向某房地产公司返还违规扣划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妥善审理涉“保交楼”金融纠纷案件,依法认定未经批准扣划监管账户资金的行为无效,保障问题楼盘复工复产,促进金融行业与房地产行业共同良性发展。
案例五:填土工程致污染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案
某建筑公司允许刘某租借其资质并以其名义承包填土工程后未参与施工和监管,刘某将场地出售给他人回填营利,致他人以40-600元/车的价格将混杂有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的回填物运至工地填埋。后经鉴定,填埋的危险废物具有浸出毒性等特性,已造成土壤环境损害;土地修复费用经评估为2亿多元。经顺德法院一审、佛山中院二审,法院认为某建筑公司虽非污染环境的直接侵权人,但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免除未依约履行合同的责任,判决某建筑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损失约1600万元。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该案施工合同约定填土工程填料采用粉土或砂性土,实际却混杂了垃圾和危险废物,造成土壤严重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除追究实际施工人刘某等11人的刑事责任外,人民法院判决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的建筑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强化了对生态环境的全方位保护。
案例六:亲属离世请休年假被拒劳动争议案
李某因祖父去世向单位申请丧假2日与部分年休假连休。但单位对其年休假申请不予审批,并将李某该部分年休假的休假时间记为旷工。经顺德法院一审、佛山中院二审,法院认为李某为丧假与年休假连休的申请附上相应的事实依据,单位对年休假申请不予批准显然未注意劳动关系的人合性,未尽对劳动者的照顾义务,有悖于中华民族传统孝德,既不合情也不合理。用人单位主张李某旷工的理由不能成立。
用工管理权的行使需以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作为正当性依据,同时亦需遵循公序良俗原则,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案劳动者返乡为祖父奔丧,理由正当,用人单位在丧假之外未予批准年休假,不符合劳动者合理期待,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该案裁判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综合考量法、理、情、德等多元评价要素,增强了裁判的说服力和感染力。裁判生效后,双方服判息诉,效果良好。
案例七:能动适用破产和解保护关联企业经营案
甲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以乙公司与甲公司为关联公司,且在人员、业务、财产上存在混同为由,申请将两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经审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经理、董事与乙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两公司经营地址相邻,主要业务相同,但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两公司严重人格混同。乙公司生产经营状态良好,若受理实质合并破产申请,必将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毁灭性打击。为避免驳回实质合并申请后引发大量诉讼案件,佛山中院组织两公司实控人与管理人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一并解决了多件正在审理的关联案件。
案例八:“车辆检验不合格”保险条款争议案
谭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经检验反光标识不合格,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免赔情形为由,拒绝谭某的理赔请求。经佛山中院再审,法院认为保险条款中“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前后两个“检验”指向应当一致,均应理解为车辆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俗称年检)。被保险车辆经年检合格,无证据证明驾驶人明知车辆存在缺陷仍坚持上路行驶,保险公司以车辆发生事故后检验存在瑕疵为由拒赔无理,判决保险公司对事故损失进行赔偿。
车辆检验条款作为众多保险公司普遍采用的格式条款,由于理解上存在歧义,容易引发纠纷。该案结合保险合同性质、目的等对条款作出合理解释,不仅从个案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引导保险公司修订相关条款,促进保险行业规范发展。
案例九:3000多亩历史征地行政协议调解案
为打造以高新产业集聚的万亩产业园区,某镇政府于2006年受托与某经联社签订征用土地合同,约定预征用村土地3944亩,一次性补偿8000余万元,政府须在10年内将所有土地开发利用,并返还留用地424亩。因合同到期后尚有部分土地未开发,某经联社遂要求返还所有土地,双方协商未果,于2018年诉至法院。期间因诉讼时效争议、申请追加被告等各种因素,历经多次诉讼程序后,由顺德法院重审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均上诉至佛山中院。最终,经佛山中院主持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该起涉3000多亩历史征地行政争议得到实质化解。
案例十:粤陕两地联动执行腾退2400余方商业用房案
南海某银行申请处置被执行人吴某明等名下西安市新城区某商业用房,经处置,最终由买受人以900多万元购得。过户后,买受人反映案外人在该商业用房内存放了数以千计的古董、字画等货物且拒不搬离。佛山中院执行局制定执行预案后,自2023年11月20日起,在当地法院大力协助下,开始强制执行程序。通过邀请当地公证处对案外人滞留的古董等物品进行登记公证,对妨碍执行的案外人进行劝退,组织物业公司与案外人协调等,至26日晚,用时7天、搬运百余车次的异地房屋腾退工作圆满收尾,2472.46平方米商业用房顺利交付买受人。
粤陕两地法院联动顺利执结该起复杂的异地执行案件的同时,也积极组织占用商业用房的案外人与相关企业协调解决其实际经营困难。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同向而行,树立了司法权威,也展现了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