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华社《高管信息 广东》刊发文章《佛山法院探索化解企业破产重整难》,聚焦佛山法院创新破产审判机制,破解破产企业重整难题,着力“保主体,稳就业”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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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长期以来,受破产程序专业性强、周期长等因素影响,很多“生病”企业不愿及时“看病吃药”,最终丧失了依法获得新生的机会。近年来,受疫情等因素影响,走向破产的企业数量明显增多。记者在广东佛山采访发现,当地法院不局限于依法裁定企业破产清算,而是通过审判工作创新挽救有价值的企业,既保住了一批市场主体、稳定了就业,又减少了破产后遗症。
一批濒危企业
破茧重生
雪莱特是佛山南海第一家上市民营公司,多年来深耕教育照明、汽车照明、环境净化等产品业务。但雪莱特进行多元化扩张失利时出现了巨额亏损,导致资金流动性紧张,负债超过6亿元。
资金链断裂的消息传出后,担心收不到货款的大小供应商“踏破”了雪莱特公司的门槛。他们纷纷向法院递交诉讼申请,有债权人直接以资不抵债为由,要求雪莱特破产重整。而且由于雪莱特净资产为负,其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雪莱特面临退市风险。
经综合研判,法院认为雪莱特面临的困难是暂时的,随后通过“诊疗式重整”模式为该企业“诊治开方”,灵活运用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的衔接,仅用32天时间完成了雪莱特破产重整。目前,雪莱特已于2023年4月13日正式“摘星脱帽”,股票简称由“*ST雪莱”变更为“雪莱特”,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均被撤销。
挽救雪莱特,是佛山法院近两年创新推动企业破产重整、和解的缩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李慧介绍说,2021年至2022年,佛山共有29家企业通过司法程序重整成功,占全省重整成功总数的三分之一,盘活资产68.97亿元,安置职工1032人,涉及设备制造、建材、工业原料等多个行业。
“不仅让企业活过来了,还减少了清算后遗症。”李慧说,一些中小型企业的主要资产就是一堆机器,若选择破产清算,被变卖后不仅很难覆盖债权人权益主张,还可能滋生其他社会问题,如员工失业等。
多举措化解
破产重整三大难点
当前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主要面临前期启动破产难、中期融资难、后期再入市难三大痛点。受访法官介绍说,佛山法院积极通过预重整、搭建投融资平台、府院联动等做法,探索瓦解这三座大山。
前期推行预重整,解决企业“启动破产难”。顺德法院法官王晓娜反映,很多中小企业因资金链暂时断裂等因素而最终退出市场,但这些企业本身还有挽救的价值,就因谈破色变没有及时进入破产程序,错失了救助的机会。
为解决这一困境,佛山法院探索预重整机制,先让债权人、债务人、意向投资人等提前熟悉规则,达成初步共识,为进入重整做好准备。佛山法院介绍,2021年佛山法院成功办结的重整案件中,超八成不同程度运用了预重整机制。如,奥特莱斯小镇重整案,成功化解债务150余亿元;自生公司重整案妥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将争议化解在案前,职工债权得到全额清偿。
合议庭法官实地走访奥特莱斯小镇所在地
中期搭建投融资平台,攻坚破产重整“融资难”。找到投资机构融资,是重整成功的关键环节,但进入破产重整的企业,受信用影响,很难再获得金融机构支持。李慧说,社会上很多资金也在积极找投资项目,但因信息不对称或信任缺乏,往往没有投向重整企业。
佛山法院探索府院联动机制,联合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设计融资模式、搭建重整投融资平台、完善监管机制等,形成具有政府公信力背书的重整融资机制。如,推动破产管理人协会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困境企业融资支持机制,形成“银行+民间资本+破产企业”“银行+破产企业”等破产重整投融资模式。依托破产管理人协会和科技公司,打造重整投融资平台。
后期积极解决信用修复,解决企业“再入市难”。多位受访法官反映,当前重整机制中,虽然企业重整成功恢复市场主体身份,但重整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降低信用评级等管理措施并未同步解除。“重整成功的企业仍将背负不良信用,经营处处受限。”李慧反映,这也是重整中的老大难题。
“扶上马还要送一程”,帮助重整企业摆脱之前的枷锁,对企业再入市非常关键。佛山法院积极探索,与税务机关合作,出台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专项工作指引;与工商、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合作,帮助企业完成黑名单移除工作等。
破产重整
仍需形成多方合力
破产是企业的“医院”,企业经营发生困境如同人生病一样,要及早发现及早治疗,不能讳疾忌医。针对当前我国破产重整配套性举措不够、市场主体谈破色变等困境,受访业内人士建议在政策和法律层面给予更多支持。
一是完善相关立法。我国破产法中没有对于预重整制度的具体规定,虽然法院做了很多灵活探索,但是相关主体参与预重整程序时依旧有顾虑,建议在破产法修订过程中,能够将预重整制度纳入破产立法当中。
二是出台更多配套性举措。目前与破产审判关系密切的法律,基本都只是基于公司生存状态的立法,很少考虑到破产状态中尤其是重整后债务人的法律问题,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破产重整成功企业的帮扶力度,在信用恢复、税收优惠、融资等方面,给予更多优惠政策。建立“诉转破”“调转破”机制,运用预重整、重整、和解,尽早帮助企业摆脱困境。
此外,针对破产过程中一些企业的虚假诉讼、隐匿账册等行为,建议应该加大打击力度,对待恶意债务人,甚至可以考虑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来源: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