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竞争选任佛山市瑞弘物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公告
(2024)粤0604破申57号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因审理佛山市瑞弘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弘公司)执行移送破产审查一案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采用竞争方式选任瑞弘公司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案件基本情况
关于瑞弘公司执行移送破产审查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审查,受理案号为(2024)粤0604破申57号。经审查查明债务人瑞弘公司的情况如下:
基本情况:瑞弘公司于2016 年3月31日登记成立,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华景路7号1座5层(住所申报),注册资本5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为佛山骏景达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登记机关为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资产情况:2016年9月28日,瑞弘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鄱阳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签订《租赁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承租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大道以东、绿景东路以南鄱阳北工业区的土地约110亩(以下简称涉案土地),租赁期限从2016年10月1日至2041年9月30日止,2021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年租金1430万元,每隔五年递增10%。瑞弘公司承租涉案土地后,投资开发建设了鄱阳城·众创小镇(以下简称鄱阳小镇)并已经实际运营。瑞弘公司主要资产为承租上述涉案土地开发建设的鄱阳小镇租赁权益,目前月租金收益约300万元,该收益仅够用于鄱阳小镇日常运营开支。
负债情况:已查明负债约1.6亿元,其中包括拖欠鄱阳经联社租金3200万元、工程款9000万元等,涉及执行案件超过100件,涉及普通债权人超过200人,均因瑞弘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
瑞弘公司资不抵债,但具有盘活价值,本院拟受理对瑞弘公司破产清算。
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名册》中一级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外省市在册破产管理人机构申报的应具备同等规模、资质。
2.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情形;
3.申报机构为律师事务所的,在该所执业的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少于20人;申报机构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在该所执业的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会计师不得少于20人,申报机构为破产清算事务所的,在该所执业的具有律师资格证书、会计资格证书或具备经营管理经历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0人;
4.申报机构不在本市范围的,须书面承诺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后将在佛山市禅城区设立常驻办公场所,派驻常驻机构及人员;
5.申报机构在近五年内担任过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破产管理人的优先考虑;
6.申报机构需承诺接管破产企业后先行垫付破产费用,在破产财产变现后随时清偿;
7.申报机构和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8.允许两家性质不同且编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名册》的机构联合申报,但至少有一家为一级管理人机构。
申报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8月23日17:00时
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书及相关证明、资料等,申报材料含纸质材料一式八份、电子版(pdf格式)U盘一个,可采取邮寄方式或现场交件方式提交申报材料,采取邮寄方式提交的以妥投时间为限。申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业绩等。拟委派参与本案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基本情况、执业经历和业绩等。
2.申报机构拟定初步工作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等。
3.申报机构担任本案管理人参与竞争的优势。
选任规则
1.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从申报机构中评议选定一家正选机构,一家备选机构。
2.评议方式
采取现场评述方式评议,申报机构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由拟任团队负责人进行现场陈述,评审委员会成员对申报主体的规模实力、经验业绩、团队设置、工作计划、管理建议、经费保障、报价方案、主观态度、履职评价、在办破产案件数量与进程等进行综合评议,选定一家正选机构,一家备选机构。
申报地点及联系方式
申报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邮寄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综合审判庭
现场交件的提前两天与联系人电话联系确定交件方式
收件人/联系人:龙君仪:0757-82915305
吴思颖:0757-83808757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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