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 | 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于2024年8月15日经第二届第四次会员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施行。

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2024年8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管理,推动佛山市破产审判和管理事业稳健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的全体会员。

第二章  会员条件与类别

第四条  申请成为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有加入本会的明确意愿;

(三)佛山市辖区入选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机构管理人,或者愿意加入本会的其他与破产业务相关的单位。

第五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在册破产管理人会员和非在册破产管理人会员两类。

属于“佛山市辖区入选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机构管理人”的会员为在册破产管理人会员,此外为非在册破产管理人会员。

第三章 会员入会

第六条  申请成为本会会员的单位和机构,应当向秘书处提交申请入会有关材料:

(一)入会申请书。应载明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信息,并承诺拥护本会《章程》,承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及其他失信记录等情形;

(二)单位或机构简介;

(三)社会团体入会登记表;

(四)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法定资格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公章;

(五)如为入册的破产管理人机构,需提供破产管理人的资历资质证明材料;

(六)委派履职代表一名,并提供其个人简介及书面委派文件;

(七)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应当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  委派的履职代表可以是该单位或机构经注册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也可以是该单位或机构的执业或者专业人员,但应当由该单位或机构向本会提交书面委派文件。

第八条  秘书处收到入会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入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完备或者存在形式上的其他不足之处的,秘书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充或者改正。

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要求的,秘书处报理事会审议是否批准入会。不批准入会的,秘书处应当及时告知其结果并说明理由。批准入会的,秘书处应当及时通知新入会员在10天内一次性缴纳会费,并将其记入会员名册,发给会员证,同时在本会网站投放会员简介信息。

第九条  本会会员名册及会员证由秘书处管理。会员证是会员资格的证明。会员证的记载与会员名册不一致时,以会员名册的记载为准。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本会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章程》等规章制度的知情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在符合本会规定的条件下,有获得本会资金扶助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接受本会的管理、业务指导、年度考核和违纪惩罚;

(八)遵守本会制定的规范和业务指导;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会要求报送办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的相关情况,接受本会根据自律管理需要组织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章 会员信息变动

第十三条  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持变更登记文件向秘书处报备。住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通讯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联系秘书处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会员需要变更履职代表的,应当向秘书处书面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新的履职代表个人简介及书面委派文件,经秘书处审核通过后,予以确认变更;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审核未通过的,秘书处应当及时告知结果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会员退会

第十五条  经书面通知秘书处,会员可以自愿退会,但退会自通知送达之日起满三十日后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一)不符合会员条件的;

(二)被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申请退会的;

(五)违反《章程》及有关规定,经理事会决议取消会员资格的;

(六)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从破产管理人名册中除名的;

(七)理事会认为应予取消会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在册破产管理人会员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时落选,但同意继续缴纳会费的,由理事会视其落选情况决定是否保留会员资格。

因变动导致会员资格不再保留的,适用会员退会的规定。

第十八条  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决定,可以取消会员资格:

(一)未缴纳会费且经书面催告仍未缴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会造成损失的;

(三)履行本会职务或者执行本会事务时存在重大不正当行为的;

(四)被行业处分、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理事会认为存在可以取消会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取消会员资格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相关会员,同时告知其可以向理事会书面申请复核一次取消决定。相关会员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的复核申请,由秘书处及时上报理事会处理。理事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决定,复核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相关会员逾期未提交书面复核申请或撤回复核申请的,取消会员资格的决定生效。

相关会员自收到取消会员资格的决定通知之日起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决定生效,或理事会作出复核结果前,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取消会员资格的,秘书处应当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收回会员证,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会员证无法收回的,不影响退会结果。

会员退会或者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其已缴纳的会费、已捐赠的款物,不予退还;其所欠会费,仍予追缴。

会员退会或者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其委派的履职代表在本会担任的职务自动免除。

第七章  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条  会员在办理破产业务、执行本会事务或者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表现优秀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本会视情况给予书面表扬、公开表彰、授予荣誉称号或者其他适当形式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章程》及其他规定的,本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

第二十三条  对会员的奖励和惩戒,由理事会根据《章程》《会员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则,结合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因违反有关规定需要对其实施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本会有权移送司法、行政、财政等主管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本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