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在新《公司法》施行前,由于缺乏规则供给,对未届期股权转让出资义务承担问题的解决只能依赖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而实践中因为个案的区别,法官在处理不同案件时对未届期股权转让的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新《公司法》对未届期股权转让出资义务承担问题直接作出规定后,为债权人主张权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