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执破融合”机制改革交流会。本期文章梳理汇总了与会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的观点摘要。
在主旨发言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肖建国,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李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名誉会长王欣新,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人民法院执行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马登科分别以《“执破融合”下执、破关系的实践重塑与理论回应》《执行案件前端化解机制的若干思考》《从“执转破”的角度谈执行与破产启动程序的关系》《破产在彻底解决民事执行难中的作用》为题作交流发言。
在主题交流环节,徐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建功,江阴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陆晓燕,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江苏省法学会破产法学会研究会秘书长刘思萱等围绕“如何在切实解决执行难背景下准确把握执行与破产制度的关系”这一主题,分别以《“执破融合”的制度收益》《执破融衔的法理诠释》《“执破融合”:回归债务清偿本位的机制互融》为题作交流发言。重庆破产法庭庭长吴洪,广东佛山中院执行局局长黎健毅,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副秘书长何欢等围绕“如何在执行与破产司法实践中有效兼顾公平与效率价值”主题,分别以《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 创新执破衔接机制》《充分发挥执行与破产制度优势 努力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以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视角》《<民事执行法草案>涉破产条款的检讨》为题作交流发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谢志洪,昆山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沈如,苏州破产法庭副庭长王蔚珏等围绕“如何在现代化法院建设中优化完善‘执破融合’工作机制”主题,分别以《“执破直通”机制改革的福建实践与优化思考》《以“六个一体化”推进执破融合改革——县域破产审判迭代升级昆山实践》《从内部协同到社会治理:关于深化“执破融合”改革的几点思考——以现代化法院视角下破产法庭的功能发挥为基点》为题作交流发言。
01《“执破融合”下执、破关系的实践重塑与理论回应》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肖建国认为,“执破融合”是在对案件执行可能性、是否满足破产条件、财产管理处置效益等综合因素的实质考量基础上,对债务清理方案进行整体评价,通过职权启动实现“能执则执,当转则转”,从而更加科学地分流案件。“执破融合”凸显了破产程序的非讼化特征,突破了将破产程序局限于诉讼程序的既往观念和做法。“执破融合”模式整合了执、破程序的资源优势,通过破产条件审查前移、执行程序向后延伸,创新了涉企债务清理的工作机制,真正的实现了执、破程序的双向互促、一体推进,重塑优化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关系。“执破融合”机制在程序转化、工作机制、团队建设等方面具有创新价值,其通过职权主义和非诉程序规则的合理嵌入,盘活了“执转破”程序,具有上升为顶层设计的潜力。
02《执行案件前端化解机制的若干思考》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李浩详细阐述了执行案件前端化解的提出背景和实现路径,指出破产程序对于执行案件“抓前端、治未病”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了构建“执破融合”机制所应关注的如何协调好两种制度之间的关系、如何寻找法院依职权启动“执破融合”的法律依据、如何把握好“执破融合”的时间节点、如何说服债权人接受“执破融合”、如何准确识别可以通过“执破融合”加以挽救的企业等五个具体问题。他认为,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案件数量面临持续增长的问题,因此在对强制执行制度改革中,也需要抓前端、治未病,深化执源治理。就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关系而言,诉讼无疑是执行的前端;就执行程序本身而言,由于它也可区分为申请、实施、终了等不同阶段,因此在执行程序内部也可以分为前端与后端。就执行而言,狭义上的“抓前端、治未病”就是尽可能减少进入执行的案件数;广义上的“抓前端、治未病”既包括抓“诉讼程序这一前端”,又包括抓“执行程序中的前端”。在执行程序中“抓前端、治未病”的举措包括:在执行立案阶段发现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引导被执行人申请破产;立案后,尽可能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善用财产报告制度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善用执行和解与执行担保制度促进履行完毕。
03《从“执转破”的角度谈执行与破产启动程序的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名誉会长王欣新,从如何正确理解和实施“执转破”制度出发,肯定了“执破融合”机制改革的创新价值,指出“执破融合”是从实质意义上将“执转破”推向纵深,完善了“执”与“破”之间的内在协调机制,集两个程序之优势共同完成解决执行难与破产难的任务。他认为,在实践中,执行难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难在执行措施及相关环节的强化与完善;另一种形式上是执行难,实质上却是因各种原因造成的破产难。因此,不能仅从解决执行难的角度去理解和适用“执转破”程序,更要看到一部分执行难案件的本质是破产难。另外,那种认为“执转破”只是针对无产可执行、只能转入破产清算程序案件的观点,是对这项制度的误解。“执转破”案件转入的破产程序并不限于破产清算程序,同样也可以适用企业重整与和解程序。他还建议在《企业破产法》修订过程中通过完善“执转破”制度更好地解决“执行难”与“破产难”问题。
04《破产在彻底解决民事执行难中的作用》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人民法院执行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马登科在分析基本解决执行难制度逻辑及其局限性的基础上,鲜明地指出“破产是‘彻底解决执行难’的必由之路”,并进一步深入阐述了破产制度全面化的场景。对于资不抵债的企业法人而言,通过清算,厘清所有主体责任,最终让该企业法人破产,让其以全部财产按比例清偿债务,“执转破”程序就是该方式的尝试;对于政府而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将非政府必要职能的资产予以变价,按变价资产占全部债务的份额对全部债权人按比例清偿;对于自然人而言,适用个人破产制度清理该个人全部责任财产和全部所欠债务,原则上按比例清偿,同时对该个人限制高消费和有关消费,只保留维护基本生活的费用。信用重整期过后,未清偿债务一笔勾销,该破产个人恢复正常人状态。推行所有债务主体全面破产制度的优势在于:一是债权人会成为债务不能兑现的理性主体。因为债务人已经全面公示其责任财产,债权人必须接受债务人不能全额履行的现实,从而促使其理性举债;二是一旦允许个人破产,有助于被执行人主动申请破产保护和主动申报财产。因为一方面,被执行人隐藏和转移财产,可能导致个人信用重整无效,甚至因破产欺诈而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被执行人尽早申请破产并全部配合清算,可让其早日通过信用重整恢复正常生活。
主题一:如何在切实解决执行难背景下准确把握执行与破产制度的关系
01《“执破融合”的制度收益》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建功详细解析了“执破融合”模式下程序衔接推进、分工制约中取得的制度收益。他认为,首先,“执破融合”模式简化了内部衔接环节。与传统模式下破产案件的内部衔接以及涉刑破产案件的内部衔接等相比,“执破融合”模式下破产案件的内部衔接提升了决策效力,降低了内部运行阻力。其次,“执破融合”模式整合节约了人力资源,传统体制内执行和破产推进的程序高度同质,“执破融合”模式下的执行和破产的推进程序提升了工作效力,节约了司法资源。最后,“执破融合”模式顺畅了分工制约机制,与传统模式下的破产庭职能相比,“执破融合”模式下的破产庭职能降低了破产审判的平均难度,形成了程序与实体的双向制约,也有助于破产法律制度的刚性落实。
02《执破融衔的法理诠释》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陆晓燕从执破为何融衔、执破如何融合、执破如何衔接三个方面深入阐释了执行与破产融合衔接的法理。她认为,破产程序是“概括”的“简易审判+破产执行”程序,所谓“简易审判”即“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审查债权+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破产合议庭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的略式程序,其劣于“常规审判”,所谓“破产执行”即“对一般优先权即破产优先权和普通债权实施公平清偿+对特别优先权即物上优先权实施个别清偿”,其优于“常规执行”;“执破融合”的关键是在“破产执行”中实现资产最大化变现和资产公正分配,具体体现为在“资产最大化变现”环节共用“合同法+公司法”的法律工具和府院联动工具,在“资产公正分配”环节共用“物权法+破产法”的法律工具;执破衔接的要义是推动“常规执行”转为“破产执行”,充分发挥程序、规则、功能的衔接优势,比如在“破产执行”中使法官从运动员退至裁判员,由管理人处理事务并前端试错,又比如在“资产最大化变现”环节变“按司法规则”为“按债权人会议决议”,在“资产公正分配”环节变“全部个别清偿”为“大部分公平清偿+小部分个别清偿”,再比如以执行流拍价作为重整底价,提高重整成功率。
03《“执破融合”:回归债务清偿本位的机制互融》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江苏省法学会破产法学会研究会秘书长刘思萱从回归债务清偿本位的角度明确了机制互融的核心目标,她认为,执行程序是债务清偿中的个别清偿,破产程序是债务清偿中的概括性集中清偿,两者界分之关键并不在于个人或概括的人数差别,而在于债务人财产是否充足来覆盖债务的实现。债务清偿法律制度的两大核心目标,一是实现效益,控制债权人实现权利的成本、债务人财产的成本和公权力成本,保障债权人收益、债务人财产及企业的收益、社会公共福祉;二是实现公平与正义,关注到对弱者的生存权保护,确保同等情形得到同等对待。在司法程序中,苏州在清偿制度融创方面进行了不少探索实践,比如在执行案件中识别破产原因、充分发挥管理人作用等。综上,回归债务清偿本位的机制互融,关键在于突破部门法和最初实施机构设置之分野,为实现债务清偿的两大内核目标完成机制深度互通与融创。
主题二:如何在执行与破产司法实践中有效兼顾公平与效率价值
01《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 创新执破衔接机制》
重庆破产法庭庭长吴洪介绍了重庆破产法庭执破衔接机制的具体实践,并对当前执破衔接面临的问题作出了深刻的分析,提出了进一步破题的建议。他认为目前执破衔接的困境有三:一是“执转破”各相关主体动力不足;二是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缺乏资源共享;三是“执转破”功能适用不全面。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在功能定位和具体适用上是相互补充和相得益彰的。执破衔接机制的有效运行,才能科学统筹执行和破产程序的公平与效率价值。如何实现执破衔接的破局?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破产制度价值,发挥好破产制度拯救和出清功能;二是完善制度供给,借助《强制执行法》制定和《破产法》修改之契机,充分调研论证,提供完备适用的执破衔接制度支撑;三是强化科技赋能,建立执破衔接信息平台,利用大数据系统,智能收集被执行人涉案信息,适时向相关法院发送移送破产提示,同时将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破产审判机构全面开放,实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资源共享互通。
02《充分发挥执行与破产制度优势 努力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以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视角》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黎健毅以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为切入点,认为法院牵头的“解决商业纠纷”“企业破产”两项指标不是割裂分立的关系,在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下,二者具有共通性。佛山法院将积极探索“执破融合”机制,充分发挥破产、执行两种程序在涉企案件移交接管、清偿处置、失信惩戒、追收财产等环节中的优势,寻找公正和效率的最佳结合点,进一步提升“执破融合”精细化水平,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一是“以执助破”,通过借助执行强制措施,破解破产资产处置“软”“慢”“散”难题,提高追收财产、接管企业工作效率。二是“以破促执”,建立企业挽救价值识别机制,对生产经营暂时陷入困境,但有挽救意愿及挽救价值的企业,尽早启动破产程序,完整保存企业核心资产。对无挽救可能或者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在财产查控完毕后即移送破产审查,一揽子化解大量执行积案。三是“执破联动”,成立破执联络小组,搭建信息互通互联平台,组建破执合议庭,充分发挥融合优势。
03《<民事执行法草案>涉破产条款的检讨》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副秘书长何欢详细解读了《民事执行法草案》中的涉破产条款,通过分析相关争议,提出了完善建议。关于涉破产的执行中止条款,他认为执行中止的法律构造首先应诉诸自动冻结的法理,建议在草案第77条中明确规定受理破产后执行程序自动中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自动解除。关于涉破产的执行终结条款,他认为在处理破产程序终结与执行程序的衔接时,应避免介入破产法上有关破产免责的争议,建议将草案第83条第1款第6-7项合并为一项,删除第8项,并将第9项独立成款,修改为“债务经破产程序获得免责的,执行程序自动终结。但有其他被执行人或可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主体时例外”。关于依职权执行转破产条款,他认为“申请主义”的执行转破产未能解决“当事人欠缺破产申请动机”这一痼疾,不等于依职权执行转破产就是更好的选择,立法或司法只能对当事人行为加以必要引导,而不能在适用何种程序上作事先判断或依职权决定,故建议删除草案第82条,留待破产法上的自行发展。关于参与分配条款,他认为应当进一步回归参与分配在执行法内部的本原,即利用同一执行程序来处理金钱债权终局执行竞合的问题,建议在删除草案第82条的基础上,明确不论被执行人的身份,也不论其是未达到破产界限,还是已达到破产界限但未进入破产程序,参与分配均有适用余地。
主题三:如何在现代化法院建设中优化完善“执破融合”工作机制
01《“执破直通”机制改革的福建实践与优化思考》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谢志洪分享了福建法院“执破直通”相关实践,他认为,“执破直通”的目的是解决执行与破产审判部门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标准把握不一,财产查控、财产处置等方面衔接不畅,“执转破”绩效激励不足等瓶颈问题,发挥着人员联通、信息汇通、程序畅通三方面作用。当前,执转破工作还面临一些难点、堵点,如当事人移送破产的积极性不高、部分执行法官移送破产审查动力不足、专业人才与技术能力还比较薄弱、执转破程序的滥用尚未引起充分关注等。如何提升改进“执破直通”工作?他认为,一是转变工作理念。深刻认识“执转破”制度对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积极意义,强化能动司法理念,提升移送破产审查的动力;二是完善启动机制,严格落实执转破征询、释明义务,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适度赋予法院依职权启动执转破程序的权限;三是加强能力建设,强化教育培训,培养更多业务过硬的专业人才。完善“执转破”绩效考核机制,促进提升区域内“执转破”工作的整体水平。四是打通最高人民法院破产重整平台与执行、审判案件流程系统数据壁垒,实现信息共享。
02《以“六个一体化”推进执破融合改革——县域破产审判迭代升级昆山实践》
昆山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沈如介绍了“执破融合”的昆山模式,阐述了该院在改革推进中的若干思考,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具有前瞻性的设想,他指出,昆山法院通过“力量整合、资源相融、优势叠加”,探索打造了团队、流程、手段、府院联动、打击逃废债、执行强制管理人与破产管理人“六个一体化”的“执破融合”昆山模式,以司法资源的更优配置推进社会资源和市场资源更优配置。他认为,为确保“执破融合”遵守“审执分离”原则,“执破融合”团队只负责办理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有关破产衍生诉讼根据案件性质由对口的审判业务部门审理;为推进“执破融合”实现破产审判专业化,要通过人员融合,强化破产法官的执行思维,也让执行法官拥有破产思维;而要实现执行与破产价值的兼容根本在于以破产思维对执行案件进行分类识别,灵活推动被执行企业“应执尽执、当破则破、能救必救”。“执破融合”作为一项跨业务领域的全新改革,除了整合现有力量资源外,还需要精准把握“执破融合”内在规律,加强顶层设计指导,强化法律政策供给,完善配套保障机制。
03《从内部协同到社会治理:关于深化“执破融合”改革的几点思考——以现代化法院视角下破产法庭的功能发挥为基点》
苏州破产法庭副庭长王蔚珏认为在“执破融合”中应当能动履职、充分发挥破产法庭专业化优势,并提出了从内部协同到社会治理的深化改革路径。她认为,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现代化,要树立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化破产审判理念,创新完善现代化破产审判工作机制。破产法庭必须始终坚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审判工作要求和司法政策导向,确保正确方向;必须始终坚持加大对全市法院破产案件统一监督和业务指导,确保专业水平;必须始终坚持加强对包括“执破融合”团队在内的破产审判队伍建设,确保改革成效。随着“执破融合”改革的深入,应当从初期简单的团队组建向执破资源进一步整合和运行效果的深层次耦合递进式发展,更好突出和发挥保护挽救功能。一是主动构建“企业经营困境分级评价机制”,结合企业的治理结构、经营收益、信用变化、存续价值等六个方面的内容,分别将债务人企业认定为困难型、危机型和淘汰型三个类型,从而分类施策,精准施救,提高整体挽救几率和效果。二是通过前道执行程序中穷尽必要措施、后道破产程序中借用执行措施、前后协同合力打击逃废债行为、破产理念机制反哺执行程序等举措进一步理顺廓清内部协同机制。三是通过推动完善与破产审判密切相关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加大对涉破产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探索建立企业风险预警机制等融入社会治理举措,释放“执破融合”改革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