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佛山市破产重整投融资平台操作指引》已由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2023年度第一次会员大会于2023年4月26日表决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关于佛山市破产重整投融资平台操作指引
为保障佛山市破产重整投融资平台(下称“投融资平台”)运作的高效性和实用性,规范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信息发布及处置行为,助力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量,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管理人承办破产清算、破产重整案件过程中,拟通过公开方式进行资产处置或招募投资人前,应按本指引规定在佛山市破产重整投融资平台提前公布案件信息。
第二条 管理人在投融资平台公布的信息,主要包括破产企业财产信息、债权债务信息、招募投资人信息、融资需求信息、机构基本信息、重大风险信息等信息。
第三条 投融资平台的信息披露应坚持效率原则。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如实披露已掌握的信息。在披露信息过程中,管理人根据办案进度及时更正、更新、补充、撤回。
第四条 管理人需进行信息公布的破产案件主要包括:
(一)破产重整案件;
(二)管理人预估有较大资产处置价值的破产清算案件;
(三)破产企业具有特定资质、许可证、技术或财产,具备重整可能性的破产清算案件;
(四)有融资需求的破产案件。
管理人接管上述破产企业且查明相关情况后,根据办案进度及时在投融资平台上的相关专栏发布信息。
破产案件不属于本条上述需进行信息公布情形的,管理人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30天内告知办案法官及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第五条 意向投资人及金融机构通过投融资平台获悉案件信息后,需对破产企业开展相应尽职调查的,管理人应依法给予积极协助。
第六条 投融资平台的信息公布行为,依据本指引,接受案件承办法院和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本指引解释权归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第八条 本指引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发布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