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未到期且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还需要承担出资义务吗?


前言


201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将原本的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进一步降低公司注册门槛。实践中,绝大多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里规定的股东实缴出资期限为二三十年或者更长期限之后,而股东认缴出资(即尚未实缴)后转让公司股权的现象也是非常普遍的。更有不在少数公司股东利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和股东期限利益恶意逃避债务,金蝉脱壳。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原则上保护公司股东的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特定情形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对公司股东的期限利益予以否定,支持债权人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在破产程序中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实践中常见的案例是否认破产企业的现有股东期限利益。那么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未到期且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在破产程序中还需要承担出资义务吗?


在本人协助黄静律师主办的一起破产清算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若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外负债且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仍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则增加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到位的风险,该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案情简介

01
2009年7月9日

佛山市某家具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成立。

02
2019年3月12日

A、B分别与C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共受让C在公司的100%股权,同时决定公司增资至200万元。A持有公司45%股权,对应认缴90万元,实缴出资13.5万元,出资期限为2040年1月1日;B持有公司55%股权,对应认缴110万元,实缴出资16.5万元,出资期限为2040年1月1日。

03
2019年11月20日

A将其在公司的全部股权零对价转让给B。



04
2021年6月4日

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负责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

05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

管理人以原股东A、现任股东B未认缴出资且认缴期限加速到期为由,要求其在各自未缴出资范围内履行出资义务,并要求B 对A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06
最终判决

本案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原股东A缴纳未缴出资76.5万元,现任股东B履行未缴出资93.5万元并对原股东A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策略

针对未出资的股东,一般情况下是起诉现任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在制定本案诉讼策略时,考虑到本案现任股东的清偿能力及原股东以零元转让股权的特殊性,对股权转让行为发产生了质疑。管理人发现部分债权人债权发生时间与原股东在任时间(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11月21日)重叠,在结合分析原股东转让股权的时间点、之前各债权债务形成的时间点等基础上,初步认为原股东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转让股权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恶意,且对债权人权益造成影响。于是,管理人将原股东、现任股东均列为被告起诉,要求原股东、现任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举证重点在于证明被告原股东存在逃避债务行为的恶意。


案件分析

本案有四个关键点:1.公司部分债权形成于原股东持股期间,原股东转让股权后仍担任公司监事;2.原股东在明知公司经营及债务状况下无偿转让股权;3.公司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导致的后果为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而受让股东未完成实缴出资;4.法庭调查中通过向现任股东针对性发问,了解到原股东的亲属在原股东股权转让后仍参与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


该案中法院认为,股东并非在任何时候都享有期限利益,股东不得滥用出资期限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及债权人权益。若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外负债且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仍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则增加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到位的风险,该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虽然原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任股东时,其出资期限未届满,但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原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属逃避债务行为,在受让人未按期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出让股东仍应对其原认缴的出资承担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虽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但事实上股东认缴出资是对社会作出的承诺,也是债权人对公司偿债能力的预期。因此,已转让股权的股东是否仍承担出资义务,应结合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侵害破产企业及债权人的利益。对认缴出资的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前,企图通过转让股权来到达逃避债务的行为,不予保护,股东仍对其原认缴的出资承担责任。


办案心得


01

重视实缴出资审查,深入了解企业情况管理人通过梳理公司工商档案资料、访谈债务人、梳理债务人资料等方式对公司出资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原股东A、现任股东B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尚有170万元未完成实缴。原股东A在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情况下将其在公司的全部股权零对价转让给现任股东B。另外,在债权申报阶段,管理人发现部分债权人债权发生时间与原股东A在任时间重叠。

02

缓和欠薪职工情绪,积极开展追收工作。通过前期对债务人财产情况、债权债务调查以及审查债权等环节,对债务人状况有更客观、更深入的了解,因本案涉及职工债权,职工情绪不稳定,管理人耐心解答职工疑问、接待来访职工、稳定职工情绪。同时,管理人积极开展追收工作,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寄送催缴出资函件,陈述管理人查明其未缴出资的事实、通知其限期履行出资义务以及告知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03

制定缜密诉讼策略,梳理案件关键证据。经催告,原股东A、现任股东B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将相关情况向债权人予以披露,并制定诉讼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管理人综合考虑债务人的债权情况、债务人的资产情况、预计的破产费用、诉讼费用、追缴的难易程度和现任股东的出资能力等因素,以原股东A、现任股东B未认缴出资且认缴期限加速到期为由,要求其在各自未缴出资范围内履行出资义务,并要求B 对A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举证阶段,管理人综合证据并依据法律规定,重点整理了原股东恶意转让股权的意图和表现,包括公司部分债务在原股东持股期间产生、原股东转让股权后一直担任公司监事、原股东的亲属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并在原股东股权转让后仍参与经营等等,以此证明原股东在知晓公司债务情况下,恶意转让股权以规避公司债务。

04

认真对待衍生案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均是管理人需要保护的对象,在诉讼中,基于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主动出示已了解与掌握的全部客观证据,以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做出公正判决,以此公平维护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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