躬身笃行 再建新功丨与佛山两级法院召开破产业务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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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谋划和部署新一年工作,实现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和破产管理工作的新突破、新发展,助力佛山建设一流营商环境,2022年2月15日--2月25日期间,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称管理人协会)与佛山两级法院召开破产业务座谈会。 

陈刚会长带领副会长、秘书长及全体理事、监事,代表管理人协会向两级法院破产审判业务的相关领导和法官送上新年祝福,并就破产重整制度、打击逃废债、“立、审转破”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等议题与两级法院进行探讨。

两级法院与会代表分别介绍了过去一年的破产案件审理情况,围绕会议议题各抒己见。与会双方通过座谈交流,研究探索办理破产案件的创新机制,寻找破除破产业务办理障壁的内生动力,凝心聚力,争出新绩。


法院观点连线


1




佛山中院


会议上,黎健毅庭长肯定了管理人协会过去一年围绕服务大局、推动破产审判改革创新所做工作的成效;指出自去年佛山市委提出把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作为一号改革工程以来,佛山法院也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头号任务,“办理破产”作为当中的重要一环,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希望法院、管理人协会、各管理人协力共进,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举措,确保“办理破产”指标走在全省地级市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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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健毅庭长


黎健毅庭长还传达了全市法院院长会议关于深入推进“六大工程”,推动佛山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并提出了今年几项重点工作:一是继续深化《关于协力提升“办理破产”质效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1)》中的“八项行动”,结合佛山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要求,着力打造“2022升级版”;二是全面关注和重点研究破产衍生诉讼问题,并将上诉率、发改率等反映审判质量的核心指标渗透至管理人绩效考核工作中,提升破产审判质效;三是支持和鼓励协会开展党建工作;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破产案件办理系统的功能完善和应用提升。


关于打击逃废债


黎健毅庭长指出,在打击逃废债上,建议管理人协会会员从具体个案中探索,总结经验后由协会制定规范指导;另建议协会收集各管理人在打击逃废债中存在的需要公安、税局、工商等政府职能部门协助的事项,再由法院统一与各职能部门协调,在全市范围内制定打击逃废债的“府院联动”机制,形成社会威慑力,让拟逃废债的主体不敢、不能逃废债。

冼富元副庭长就打击逃废债问题提出建议,表示可考虑引入检察、公安力量,发挥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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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富元副庭长


李慧副庭长指出,破产是一个系统工程,离不开制度的保障,对于打击逃废债的制度不能缺失,把打击逃废债问题做强做实,将会对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带来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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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副庭长


王滑明审判长则从具体操作上对管理人提出要求,对于证据充分的逃废债行为,态度上要求坚决打击,在具体行为上,要求准确把握破产法规定的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以及是否涉案刑事犯罪,涉及刑事犯罪的坚决移公安机关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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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滑明审判长(左)、黄健超法官(右)  


关于重整投融资平台建设


黄健超法官提出,破产企业是否能重整成功,重整融资是关键,希望管理人协会能积极参与重整投融资平台的建设,而且要将工作做到位,建议可由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实力强大的互联网平台等多方参与,并开展多元化手段,拓展融资渠道。该平台建成后,建议管理人协会以几家重整企业作为试点,从中总结经验、探索延伸。


关于预重整


李慧副庭长建议管理人在工作中积极探索,探索庭内重整和庭外重整的衔接机制及不同机制的优势和劣势。例如采取庭外重整,面对税收、环保等企业实务问题怎么解决,要善于从中总结经验。


关于“立、审转破”制度


王滑明审判长指出,“立、审转破”制度很有生命力,对于化解企业诉讼案件多、减少法院审判案件数量、化解执行难、提前挽救企业均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和社会效果。要建立这个制度,首先法院内部要建成“立、审、执转破”机制;其次是对当事人要有法律指引,给予当事人适当的、专业的建议;最后是把握破产立案条件,一是债务人没有异议,二是要符合破产受理条件。


2




顺德法院


关于打击逃废债


王福增庭长指出,打击逃废债是保护债权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手段之一,其难点是证据的把握,建议管理人做好证据的调查,通过多种方式查找证据;并表示顺德法院坚决支持打击逃废债行为,如果管理人在工作中需要顺德法院协助,顺德法院必定依法协助。

王晓娜副庭长则从打击逃废债的具体方法和程序上对管理人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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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增庭长(图左)、王晓娜副庭长(图右)
关于“立、审转破”制度


王晓娜副庭长表示,顺德法院将积极探索对“立、审转破”制度相关工作的新思路,加强与立案、审判、执行等多部门的沟通协作,也希望管理人协会能从管理人工作角度提供意见和建议。

关于个人破产制度


王福增庭长认为,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先进制度,在没有立法之前,只能在执行和解和破产法之间找到平衡,对于债务金额不大,债务人诚信度高,并非恶意逃废债务的债务个人,可以作尝试,从中总结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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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现场



3




三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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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现场

关于打击逃废债


杜广锵副院长指出,打击逃废债的提出是及时的、必要的,肯定了管理人协会在这方面的积极性,认为打击逃废债是管理人的工作重点之一。破产案件办理应坚持公平与效率的统一,要兼顾程序公正和对债权人、债务人的保护。管理人在打击逃废债工作中,要充分把握证据,有证据就坚决打击,但是如果证据缺失或不足,就要注意防范过度影响效率。

王璋庭长对破产管理人如何提升工作质效提出建议,希望管理人能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在接管破产企业后依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具体工作,主动追查逃废债的线索,找到证据坚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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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广锵副院长(图左)、王璋庭长(图右)      

关于“立、审转破”制度


杜广锵副院长认为“立、审转破”是一项新的制度,是对破产案件立案标准、方式的一种改变,对于社会维稳,企业、债权人、劳动者等多个主体而言是非常公平的一项制度,因此“立、审转破”有其制度建立上的意义,也是具有生命力的。



4




高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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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现场

关于打击逃废债


黄海健副院长肯定了打击逃废债的意义,支持落实制定规范性指引的相关工作,期待与协会和各管理人共同合作,推动破产实务的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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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健副院长


吴方敏庭长指出,打击逃废债是保护债权人权益和体现破产公信力的手段,建议管理人从接管企业、债权审查、审计方面入手查找逃废债的证据,发现证据坚决打击,高明法院对于打击逃废债的态度是坚决的。

梁小平庭长则对打击逃废债的具体办法向管理人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关于“立、审转破”制度


吴方敏庭长认为“立、审转破”制度的提出是及时的,该制度的设立是有必要性的,在设立该制度时应重点考虑立案条件,立案审查方法、审判审查方法的制定,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等。吴庭长还设想在高明法院挖掘典型案例进行试点。

梁小平庭长认为,“立、审转破”制度的探索有其积极意义,其表现在避免资源浪费、节约办案成本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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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方敏庭长(图左) 梁小平庭长(图右)


5




禅城法院


关于打击逃废债


怀晓红副院长指出,首先禅城法院坚决支持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打击逃废债。破产是法院未来一个非常重要的版块,不管是从上层的顶层设计或者下层的民众需求,其都是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但快速发展,也会带来弊端。起步阶段,往往缺乏基础制度的构建,如打击逃废债问题,执行的过程是一个重要的退出,需要保证诚信的状态,但因其制度上没有详细的设计,会给管理人带来较大的职业心理压力;建议首先应实现内部或区域的统一,根据自身经验提出和制定相关制度,后续再进行完善。建议管理人与本院破产庭沟通,共同思考合适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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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晓红副院长


余朝阳庭长、执行局汪占毛局长、丁保国法官分别根据从实践案例中总结的经验,给管理人提供了具体指引,汪占毛局长还提出可以参考执行案件的调查和制裁力度来打击逃废债。周树民副庭长则要求管理人在追逃废债工作中,加大对财产追溯中代理权、撤销权行使方面的工作力度,加强线索的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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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朝阳庭长、汪占毛局长丁保国法官

(从左到右)



关于“立、审转破”制度


汪占毛局长认为,相比“执转破”,“立、审转破”在破产立案的时间上又提前了一步,这有助于充分利用办案资源,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消耗。而破产是一种减负的路径,对于“执转破”,本院执行局是坚持“能移则移”的原则,下一步将深入探索业务衔接问题,致力做出亮点。

汪局长还表示,无论是国家经济发展转型还是现实业务需要,破产对社会经济都起着重要的服务和保护作用,希望管理人协会能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加强“破产保护”的思想宣传。

丁保国法官指出,创造一流营商环境是佛山市一号改革工程,而破产办理即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手段之一,将破产提前至立案、审判阶段的制度是迫切的、有必要性的,也是具有实际操作意义并能产生积极社会效果的;本院破产庭愿与立案庭、金融庭等其他业务庭室加强沟通合作,探索如何将破产端口推进,从而推动整个破产业务的开展。


关于个人破产制度


余朝阳庭长认为,个人破产制度没有立法,但确实也有建立的必要,禅城法院将在今年内启动这方面的试点,挖掘诚信的债务人执行案件作尝试,从中总结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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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现场




6




南海法院


关于打击逃废债


吴建兴副院长表示,对于打击逃废债中遇到的拒绝提供账册问题,打击方法和手段可多途径开展,包括与公安机关制定联动机制,从刑事方面对责任人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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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兴副院长


黄立勋庭长、黄馨栗副庭长表示,南海法院支持管理人打击逃废债,同时也是对管理人工作的要求,在工作实践中,建议以尊重债权人的意志为主导和原则,过程中管理人应做好尽职调查,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相关清算义务责任人涉诉、涉执行等情况,分析诉讼风险和成本,给予债权人基于客观真实调查事实上的专业建议。对于需要法院协调政府职能部门协助的情况,法院亦会依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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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立勋庭长、黄馨栗副庭长、潘国盛副庭长

(从左到右)

潘国盛副庭长另提出,对于打击逃废债,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可以从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方向考虑打击手段。


关于“立、审转破”制度


吴建兴副院长指出,关于“立、审转破”制度的设想是先进的、科学的,值得探索,可学习和借鉴先进经验,找到典型案例开路,并将其转化至实际工作中去。

黄立勋庭长认为,该制度具有可行性,实际应用程度也会逐步提升,但具体标准的统一存在客观难度;建议可通过个案展开尝试,过程中要注意和思考财产处置和分配两个问题。


关于个人破产制度


黄立勋庭长认为,目前在佛山范围内的个人破产制度,因为没有立法,所以严格意义上相当于执行和解制度,这方面的工作本院将在今年内开展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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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现场


协会意见聚焦


陈刚会长认为,打击逃废债首先要平衡和明晰过程中涉及的范围和深度问题,这与管理人接管案件后的具体工作开展息息相关,应在制定规范性指引文件的基础上对此做集中、深入的交流;打击逃废债最终目的是保持破产清算业务的司法权威性,建议可分层次进行,协会将致力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相关工作。另建议打击逃废债借鉴和尝试悬赏制度,这或将对破产审判工作的司法权威性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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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刚会长


程宗利副会长表示,逃废债是法院、协会都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建议在探讨方式和方法上研究以下三大方向:一是通过破产程序的惩戒,二是追究民事责任,三是对于拒不交账册、态度恶劣的,从刑事角度走出新路;尝试将三种方法结合起来适用于具体案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找到解决问题的路径,再具体寻求个案的操作方案。陈燕华副会长从审计的角度,提出了当前打击逃废债中对于证据材料收集的限制状况,并结合实务工作经验表达了对于打击逃废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肯定了制定该方面规范性工作指引的必要性。李鹏副会长认为,通过传统的全诉讼流程,受涉及案件量多、诉讼时间长等因素的影响,办案效率会大打折扣,也有违债务人的利益;因此探索“立、审转破”制度是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和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的迫切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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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宗利副会长、李鹏副会长、陈燕华副会长

(从左到右)

柯云麟秘书长认为,将破产立案时间提前审判、起诉立案阶段,有利于解决执行难和诉讼案件数量多的问题,也具有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实现企业重整、维持社会稳定等积极意义,但要建立该制度,需要法院立案、审判、执行、破产庭局的充分协调。建议在建立该制度之前,先大力执行“执转破”制度,对于已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的案件,一旦发现即启动移送破产审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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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云麟秘书长


管理人协会参会理事、监事代表分别就打击逃废债、“立、审转破”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发表了意见。

关于个人债务清理问题,程宗利副会长、刘景平理事、陈海理事、文国龙理事均发表了个人观点和意见,并一致认为个人债务清理出发点非常好,但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只能在摸索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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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景平理事、陈海理事、文国龙理事

(从左到右)

此外,两级法院对管理人还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和建议,柯云麟秘书长表示会后将与各管理人机构座谈,反馈两级法院的工作要求和建议,以提高管理人队伍的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