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良好的纳税信用已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企业纳税信用评价级别较低怎么办,如何消除不良影响?近日,佛山中院和佛山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破产重整程序中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引”),鼓励破产重整企业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完善破产重整制度配套措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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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修复搭上了“早班车”
在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上,指引明确,破产管理人最早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且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立即代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与以往在重整计划全部执行完毕后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不同,此次将申请节点前移,一方面能鼓励重整企业尽快纠正失信行为,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增加重整成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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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惩戒措施解除与纳税信用修复实现“双轨道”并行
为了提高整体办理效率,指引中规定经税务机关确认依法受偿后,重整企业及相关当事人即可依法申请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示中撤出,主管税务机关将及时通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有关部门,同步解除惩戒措施,降低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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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还明确了重整失败情形下的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机制,严格约束企业诚信履行重整计划所约定的义务。实践中,如出现因重整企业不能执行或者拒绝执行重整计划而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将由破产管理人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有权依据企业现时的欠款情况重新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实施动态调整,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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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聚共识促改革 履职尽责促发展
为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以及破产重整程序的特殊功能,帮助和支持我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具有市场价值的民营企业“破茧重生”,佛山中院早前已出台《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操作规程》,并将“诊疗式”重整作为佛山破产审判品牌正式纳入到规范轨道运行。而信用修复对破产重整企业绝处逢生起着重要作用。
此次佛山中院与佛山市税务局立足于审判实践和管理人工作实践,推出广东省内首份针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办事指引,不仅有效破解危困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难题,为佛山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工作带来“新变化”,更为佛山破产管理工作带来新思路和新发展。
“重整成功对危困企业来说是一个新起点,坚持守法诚信经营才能帮助企业行稳致远。”佛山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引的出台旨在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支持力度,同时也提醒重整企业主体在开展重整时要重视信用修复工作,以尽快走出困境、重焕活力。
对于破产管理人而言,指引中详细规范了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办事流程、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解除以及重整失败情形下的纳税信用评定工作流程,能推动和保障其在破产程序中依法、高效履职,在确保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依法、公正、顺利推进的同时,促进破产管理工作机制的常创常新。
知识小延伸
纳税信用级别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级别。对于市场主体来说,纳税信用评价越高,在办理发票使用、退税事务、银行贷款、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等方面将享有更多便利,良好的纳税信用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