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

第十条  对于下列财产事项的诉讼,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

(一)该外国国家对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不动产的任何权益或者义务;

(二)该外国国家对动产、不动产的赠与、遗赠、继承或者因无人继承而产生的任何权益或者义务;

(三)在管理信托财产、破产财产或者进行法人、非法人组织清算时涉及该外国国家的权益或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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