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重整挽救老牌洗涤上市公司——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广州浪奇成立于1978年6月20日,1993年11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主营业务为日化产品与食品(食糖与饮料)的生产与销售,是华南地区历史最悠久的洗涤用品生产企业之一,旗下“浪奇”“高富力”“天丽”“万丽”等品牌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2020年9月,广州浪奇贸易板块披露存货账实不符,债务总额超过67亿余元,严重资不抵债,随后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券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和经营危机。广州浪奇股票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面临终止上市风险。债权人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广州浪奇破产重整。
(二)审理情况
为妥善化解风险,维持广州浪奇的上市资格,2021年4月6日,广州中院决定对广州浪奇进行预重整,并指定广州浪奇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人。广州浪奇在预重整和重整期间一直持续经营。广州浪奇资产价值约23.4亿元,负债总额约56.8亿元。预重整期间经过公开招募程序,确定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为投资人。根据预重整计划,普通债权人组的清偿率获得大幅提升。9月29日,经广州中院裁定,广州浪奇进入重整程序,由清算组继续担任管理人;11月9日,广州浪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较预重整方案对转增股票的偿债价格和偿债股票数量进行了微调,属于增加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广州中院按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115条规定精神,判令预重整程序中18家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表决同意的效力仍然有效,经征询18家债权人的意见并释明后无需再进行投票。11月11日,广州中院根据广州浪奇的申请裁定批准广州浪奇重整计划。12月22日,广州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义
广州浪奇预重整转重整案是破产审判挽救老牌上市生产企业、服务保障地区经济发展的生动实践。经过预重整,广州法院用时43天即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预重整期间取得的工作成果、预重整方案的效力全部得以延伸至重整程序,化解了50多亿债权债务纠纷,保障安置了100多名职工,取得了债权人满意、中小投资者权益得到保护及企业保住上市资格,主业得以持续经营、职工岗位得以保留的多赢目的。本案对九民会纪要第115条庭外重组协议效力在重整程序中的衍生的阐释和规则构建,对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降低破产重整成本,提高破产审判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二、全国首例横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领域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案情简介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成立于1997年,于2001年在上交所上市,是一家以中药饮片生产、销售为核心,以“智慧+”大健康为服务平台,实施中医药全产业链一体化运营的上市公司。2015年至2018年期间,康美药业经营脱实向虚、无序扩张、财务造假,实控人马某田因操纵证券市场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导致资不抵债引发退市风险。康美药业2020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为负277.47亿元。2021年4月22日,债权人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康美药业进行破产重整。2021年11月,康美药业以单位行贿罪被判处罚金500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康美药业赔偿52037名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
(二)审理情况
2021年6月4日,揭阳中院依法受理康美药业破产重整案,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全国共有57854名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其中投服中心一家代表55326名债权人),揭阳中院裁定确认70多家金融机构和5.7万多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认债权额394.1亿元。2021年8月10日,揭阳中院召开康美药业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表决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和选任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事项。案件审理过程中,广东法院紧密依靠党委、府院联动,协调各方力量,统筹化解企业债务危机,指导管理人通过以物抵债、关联方代为清偿、出资人权益调整等方式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并积极招募重整投资人。经过公开招募,2021年10月31日,意向重整投资人联合体以广东神农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神农氏)的名义向管理人提交了《重整投资方案》。11月15日,揭阳中院召开康美药业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21年11月26日,揭阳中院裁定批准康美药业重整计划。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大幅提升,及时兑现52037名中小投资者赔偿款24.59亿元。2021年12月29日,揭阳中院裁定确认康美药业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康美药业破产重整案是全国首例横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领域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典型案例,也是近年来广东法院审理的影响力最大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本案坚持以经济安全为基础,把防范化解企业重大债务风险作为首要任务,密切关注金融风险演变新态势、新动向,坚持在党委领导下,府院联动,协调各方力量,刑事、民事、行政三大领域统筹推进,全国首创股转债方式解决优先股等,仅用168天成功解决关键环节全部问题,实现了能胜诉、有赔偿、不破产的预定目标,及时兑现广大中小投资者赔偿款,保障投资者和职工合法权益,成为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成功化解大型企业严重债务危机的最新范例。本案通过多种方式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昭示企业法人财产独立的现代公司法精神。通过招募投资人注入资金,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和经营管理模式,推动企业重获新生,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
三、执转破促小微企业和解重生——佛山市顺德区普嘉丽预制构件公司破产和解案
(一)基本案情
佛山市顺德区普嘉丽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嘉丽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18日,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建筑材料、建筑装饰件等。公司发展旺盛时期,产品在海内外都广受欢迎,职工近百人。2020-2021年,受疫情影响,普嘉丽公司与国外企业签订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与国内企业的合同因三角债务,陷入经营困境,涉多宗诉讼、执行案件。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普嘉丽公司系列案件过程中,查封了普嘉丽公司的机器设备,该公司拖欠部分工人工资但生产经营正常,经联合破产庭法官共同研判,认为该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且有挽救价值和可能,决定将普嘉丽公司移送破产。
(二)审理情况
2021年7月30日,顺德法院裁定受理普嘉丽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依法指定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审理中查明,普嘉丽公司负债总额为2248万余元,其中职工债权305万余元,资产经评估共计40余万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普嘉丽公司提出继续营业的申请,会议表决通过了普嘉丽公司继续营业的申请及经营方案。法院着手指导促进双方和解。推进过程中,有债权人向管理人反映,普嘉丽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另外开设普坚丽公司,以普坚丽公司名义收取工程款,两公司存在财务混同嫌疑。经调取各方的资金往来和财务资料等查明,两公司财务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混同,但两家公司账目清晰,无证据显示存在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经过多轮谈判,普坚丽公司和陈某同意对普嘉丽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划拨97万余元清偿部分职工债权,优先保障生产经营秩序。最终,经过第五次债权人会议讨论,普嘉丽公司破产和解协议以91.27%高票顺利通过。2022年4月2日,顺德法院裁定普嘉丽公司和解并裁定认可和解协议。普嘉丽公司采取“债务人自行管理营业、管理人监督”的模式继续经营,分期偿还债务,于2027年10月全部支付完毕。如果和解方案顺利执行,普通债权将得到100%清偿。和解协议开始履行后,普嘉丽公司生产逐步恢复,生产经营规模稳步提升。
(三)典型意义
为有效发挥破产审判拯救功能,支持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顺德法院成立了执破联络小组,对继续采取执行措施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符合破产条件的被执行企业及时启动执转破实施挽救。本案对普嘉丽公司成功挽救有赖于企业挽救价值识别机制的成功运转,突显了建立完善的企业挽救价值识别机制对争取时机挽救企业的重要性。本案根据普嘉丽公司的实际情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适时引导、转化程序,帮助危困企业摆脱经营困境,保障安置职工101人,化解执行积案18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推动生产,体现了破产和解程序灵活、操作简便、成本低等特点和优势,对于小微企业、生产企业的挽救具有指导意义。
四、购房者、施工方同心助力烂尾楼复工复建——茂名市大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茂名市大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宏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20日,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及销售。该公司投资开发的“银滩一号”项目已封顶并完成大部分配套工程,因政策变动、市场销售不佳、流动资金不足等原因,开发贷到期无法偿还,被银行提起诉讼并申请查封在建工程、冻结银行存款,导致企业陷入困境,无法进行项目竣工验收,楼盘停工烂尾。大宏公司遂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二)审理情况
茂名中院于2018年8月14日裁定受理大宏公司重整申请,并依法指定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审查确认167家债权人,债权金额约1.59亿元,资产评估约1.13亿元。该案涉及众多购房者权益,为妥善处理纠纷,茂名中院积极推动府院联动为项目复工复建提供政策支持。大宏公司曾提出以自筹资金续建方式进行重整,债权人则要求采用招募投资人的方式进行。在开展投资人招募工作的同时,茂名中院组织管理人、大宏公司积极同购房代表、施工方等开展多轮沟通协调,多次现场办公及释法,消除业主对破产重整的顾虑。最终,购房者、施工方愿意与大宏公司合力自救,以购房者支付购房尾款、施工方带资续建等方式筹集资金。同时,通过协调抵押权人涂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为大宏公司提供顺畅的销售保障,加速资金回笼,尽快实现债务清偿。随后,大宏公司顺利引入共益债务投资人,并于2022年2月向茂名中院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保债权、建筑工程款优先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获得百分百清偿,普通债权的清偿率预计达到10.74%。茂名中院于2022年4月裁定批准大宏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截至目前,企业正在逐步恢复正常经营,“银滩一号”项目已经顺利复工复建。
(三)典型意义
这是茂名首例获得购房者积极参与、施工方愿意继续带资续建的房地产重整案件。茂名中院全面强化服务发展和参与社会治理能力,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部署,找准结合点、着力点,与党委政府同频共振,全力打出“府院联动解困”“购房者与施工方自救”“引入共益债务”等破产重整组合拳,依法有序、协调配合、积极挽救,使项目起死回生走出了困境,盘活2万多平方米土地,化解300多户购房者的购房问题。重整计划执行后,交楼面积将达到8万多平方米,涉及460套房产。本案坚持在党委领导下,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精准拆弹,服务大局,化解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充分体现了破产审判挽救市场危困主体、延续市场主体价值、整合利用市场资源、助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达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延续生殖技术服务社会民生——肇庆西江医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肇庆西江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江医院)成立于2005年2月3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内外科、妇科专业、产科专业、儿科、医学检验科等,是广东粤西地区唯一一家持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牌照的医疗机构,其院内尚保存着3000多个活体受精胚胎。由于西江医院的股东经营方向偏离,大量借款进行投资矿山等其他经营活动,并由西江医院作为其借款担保人,导致西江医院陷入经营困难和财务危机。2020年初因受疫情影响,西江医院经营更加困难,债权人遂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西江医院破产清算。
(二)审理情况
2020年3月30日,肇庆中院裁定受理西江医院破产清算申请,并依法指定广东曜政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西江医院进入破产程序后仍然正常经营,在职员工达80余人。经管理人审查确认,西江医院有35个债权人,债权总额达2.025亿元。资产仅有一些医疗设备及药物,变现价值不高,但其持有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属于无形资产,具有重整价值。经引导债权人申请对本案转为重整。肇庆中院于2021年2月5日裁定对西江医院进行重整,并确定通过京东网络拍卖平台公开竞拍的方式在几家意向投资人中确定最终投资商。上海康士荟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以1.5亿元竞得西江医院100%重整投资权益。所有职工债权和100万元以下债权均全额受偿,其他债权清偿率超过40%。2021年3月31日,肇庆中院裁定西江医院的100%股权归上海康士荟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接收了西江医院原有员工,积极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牌照校验并最终获得通过。重整后,西江医院门诊量大幅增长,同时积极开展惠民活动。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广东首例医疗机构破产重整案。肇庆法院坚持人民至上的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挖掘了西江医院重整价值,并积极通过府院联动机制解决重整中特别是技术牌照校验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保留了西江医院的整体企业资产和生产经营价值,让肇庆市民和粤西地区群众能够继续享受优质便捷的生殖医疗服务,实现了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本案采用了网络公开拍卖的市场化方式快速确定投资方,大幅提高债权清偿率,并解决了职工就业问题,实现了债权人利益、企业价值、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凸显了破产审判救治市场主体、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功能。
六、内地首例跨境破产协助案——森信公司清盘人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案
(一)基本案情
森信洋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信公司)于1981年3月在香港注册成立,是一家香港老牌纸制品贸易企业,年收入曾经超过50亿元港币。由于陷入流动性危机,森信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经股东决议,在香港启动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并委任黎嘉恩、何国樑担任清盘人。清盘过程中,清盘人调查发现森信公司在深圳等地还有多项资产。为接管处置森信公司在内地的资产,清盘人请求香港高等法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商请司法协助。2021年7月20日,香港高等法院作出司法协助请求函,商请深圳中院予以司法协助。随后,森信公司清盘人于8月30日向深圳中院提出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的申请。
(二)审理情况
深圳中院经审理查明,森信公司在内地持有森信纸业公司全部股权,该财产为其在内地的主要财产。森信纸业公司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经营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圳中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香港高等法院作出的《司法协助请求函》载明,森信公司于1981年在香港注册成立,在香港从事纸制品贸易已有40多年。森信公司A类股股东于2020年8月14日通过书面决议,自愿将公司清盘,并委任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的黎嘉恩、何国樑共同和各别担任公司的清盘人。因此,森信公司自2020年8月14日起已在香港进行债权人自愿清盘。另查明,森信公司的主要财产位于香港。截至2020年8月14日,该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报告显示,公司资产负债状况为资不抵债。森信公司关于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2021年12月15日,深圳中院裁定认可森信公司在香港的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认可黎嘉恩、何国樑作为森信公司清盘人的身份,允许清盘人在内地依法履职。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2021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签署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发布后,内地法院援引《企业破产法》并适用《试点意见》审理的全国首例跨境破产协助案件,是两地跨境破产协助机制从制度建立走向司法运行的首次具体司法实践。在本案中,深圳中院在全国率先就国际上普遍关注的跨境破产承认与协助问题进行审查;准确适用《试点意见》,明晰跨境破产协助案件裁判思路;同时在实践层面有力推动两地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促使跨境破产协作机制落地见效,稳健推进大湾区司法规则“软联通”,努力为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成为世界一流湾区提供高水平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七、多措并举成功盘活购物广场——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名公司)成立于1995年7月8日,是台港澳与境内合作企业,主要资产是位于珠海繁华地段综合购物中心“扬名广场”,包括扬名广场二期和扬名广场一期5-6层的约10万平方米的房产。因对外举债过重等综合因素影响,公司出现重大债务风险和经营困境,前述资产已全部设定抵押,且被多个法院查封、轮候查封。2014-2019年期间,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共受理被执行人为扬名公司的执行案件69件,执行标的超3亿元。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香洲法院将扬名公司移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查。
(二)审理情况
珠海中院于2019年11月4日裁定受理扬名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并依法指定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公司有589名债权人,债权总额25亿余元,资产经评估价值16亿余元。考虑到该公司旗下购物中心是当地人流量最大的商场之一,为将对商户、债权人的利益以及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珠海中院许可公司继续营业并委托具有大型商场运营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公司进行整体经营和管理,实现了平稳运营及资金盈余8000余万元。因扬名公司具备重整价值,本案依法转为重整。管理人于2020年10月启动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通过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利用其自建的商业渠道及客户资源进行深度推介,同时通过媒体、平台以及召开现场推介会等多种方式发布招募公告,成功招募重整投资人。2021年12月30日,管理人向珠海中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担保债权、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较清算状态提高20%。2022年1月17日,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均表决通过。2022年1月19日,珠海法院裁定批准扬名公司重整计划。现扬名公司已实现顺利交接。
(三)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执行转破产清算再转破产重整,避免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清算,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成功盘活商业购物广场。破产程序中,珠海法院依据实际,许可继续经营和委托第三方管理,使企业破产不停业,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维持了企业的重整价值,成功盘活了优良资产。通过重整程序,使141件执行案件的债权获得远高于资产拍卖处置所得到的清偿,凸显了破产程序概括性执行程序的优势,同时为破产企业1800余名从业人员稳住了就业,维护了社会稳定,对于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具有积极意义。另外,本案化解了债务人与众多购房人、商铺承租人之间的群体性矛盾,实现了广场经营不断、秩序不乱,形成周边商圈带动效应,助力区域消费经济发展,实现了促发展、保稳定、提效率的统一。
八、预重整有效破解上市公司重整困境——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集团)是一家以销售服装服饰、珠宝首饰,生产、销售和研发电能表、电力管理终端为主营业务的民营企业,于2010年2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18年以来,受金融市场去杠杆影响,赫美集团无法获取新增授信,资金链断裂,陷入债务危机,债权人对公司资产及账户冻结,加剧公司经营困境。2020年度赫美集团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1年度面临退市风险。2020年12月24日,债权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赫美集团进行破产重整,赫美集团出具同意意见。
(二)审理情况
深圳中院于2021年2月1日决定对赫美集团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赫美集团预重整期间管理人。预重整期间,预重整管理人完成了对赫美集团的资产调查及评估、债权审查及核查、经营情况调查等工作,并推动赫美集团与主要债权人、出资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制定重整预案。截至2021年6月30日,赫美集团账面资产总计237152.64万元,清算价值为463634.32万元。预重整管理人审查确认128家债权人共计188040万余元债权,暂缓确认债权额为152753万余元。预重整管理人通过协商、公开招募的方式引进重整投资人,推动赫美集团与主要债权人、出资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制定重整预案。预重整管理人于2021年11月22日向深圳中院提交《关于赫美集团预重整管理人工作报告》,认为赫美集团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2021年11月29日,深圳中院依法裁定受理赫美集团重整案,并指定预重整管理人担任赫美集团管理人。2021年12月2日,深圳中院准许赫美集团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重整期间,赫美集团在重整预案的基础上制订了重整计划草案。2021年12月20日,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经赫美集团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12月29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赫美集团重整计划草案》经各表决组表决通过。2021年12月29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赫美集团重整计划》,并终止赫美集团重整程序。2021年12月31日,深圳中院裁定确认赫美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赫美集团重整程序。根据偿债能力分析,赫美集团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8.09%;根据重整计划安排,每家普通债权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部分债权金额予以现金全额清偿;超过50万元的债权部分,全部以股抵债方式清偿,股票的抵债价格为10元/股。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运用预重整制度优势助推上市公司重整成功的典型案例。深圳中院围绕“大产业”“大平台”“大项目”“大企业”推进司法保障和资源投入,积极推动建设泛亚太破产重整中心。基于上市公司的特殊性,上市公司重整申请的前置审查程序涉及的部门多、层级高、审查耗时较长,为保障困境上市公司及时获得破产保护、不错失拯救良机,深圳中院对上市公司破产案件在立案审查阶段即启动市场化预重整,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充分吸纳预重整期间重要工作成果,从裁定受理重整申请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仅用32天。本案连同赫美商业、惠州浩宁达两家关联企业协调审理,共化解债权债务93亿余元、安置职工134人、化解执行积案200多件,及时有效地化解了赫美集团债务危机和经营困境,避免了退市风险,维护了广大中小股民和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丰富了上市公司重整实践,为预重整制度的完善提供经验。
九、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样本——广东和平国际旅行社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广东和平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和平旅行社)成立于1988年7月22日,注册资本金1500万元,是广东省老牌小微民营旅行社,主营境内旅游、出境旅游、入境旅游等业务。受新冠疫情影响,和平旅行社的核心业务出入境旅游业务无法正常开展,公司持续亏损,并于2021年实际停止经营。2021年10月12日,和平旅行社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审理情况
2021年12月30日,广州中院裁定受理和平旅行社破产清算申请,依法指定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和平旅行社的债权人人数高达176人,167名为债权金额不足20万元的小额债权人,多为供应商、旅行消费者等,债权金额集中在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为解决小额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拖延重整进程的问题,广州中院指引管理人制定“视同认可规则”,即在债权人会议表决中,表决期限届满之日,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相关表决事项。债权申报期满,所有申报的债权人均书面同意“视同认可规则”。2022年3月18日,管理人在广州中院重整智融平台发布和平旅行社投资人预招募公告。招募到意向重整投资人后,和平旅行社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向广州中院提出重整申请。2022年9月25日,管理人将重整计划草案书面送达各债权人并制定“预表决规则”送达债权人表决,即在转入重整程序前,全体债权人认可对重整计划草案的预表决意见效力延伸至重整程序。2022年10月9日,广州中院主持召开线上债权人会议对和平旅行社重整计划草案进行预表决同时对预表决规则进行同步表决,除一位债权人不同意,其他175位债权人均认可预表决规则和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因职工债权全额受偿,权益不受重整计划草案的调整或影响,和平旅行社重整计划草案不设职工债权组表决。2022年10月10日,表决期满,和平旅行社管理人以重整计划草案获全部表决组表决通过为由申请广州中院批准重整计划。2022年10月14日,广州中院裁定和平旅行社重整并于同日批准重整计划。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广东首例民营旅行社重整成功的案例,广州法院通过破产清算转重整,在裁定和平旅行社进入重整程序当天批准和平旅行社的重整计划,最大程度压减了重整时长,有效避免重整程序空转,为中小微企业重生赢得宝贵时间,同时债权人获得最快清偿。中小微企业重整救治速度直接影响重整结果,本案探索确立了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视同认可规则、重整投资人预招募规则、预表决规则和无影响不表决规则,切合中小微企业特点,极大缩短重整时长,降低成本,化解了176名债权人近千万元的债权债务,对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规则的探索具有开创性示范意义,是广东法院努力探索破产审判工作现代化的广东路径的缩影。
十、疫情期间华南地区最大民营农机生产企业脱困重生——广东科利亚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广东科利亚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科利亚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22日,主营业务为农机制造,曾是华南地区最大的民营农机装备生产企业,是广东省级高新科技企业,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州市著名商标,拥有百余项专利技术,其生产的主要产品获得中国机械工业科技二等奖、三等奖,居于国际领先水平。受疫情影响,广东科利亚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经广州中院释明重整拯救功能后,其向广州中院撤回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0年4月28日重新提交破产重整申请。
(二)审理情况
广州中院于2020年5月14日依法裁定受理广东科利亚公司重整一案,并依法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担任管理人。重整期间,经广州中院批准,广东科利亚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广州中院指导下,广东科利亚公司有序开展复工复产。2021年1月4日,广东科利亚公司向广州中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2021年3月3日,广州中院主持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因职工债权一次性100%现金清偿,其权益不受影响和调整,不设职工债权人组表决。普通债权人共21家,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20家,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3.09%。2021年4月9日,抵押债权人组经二次表决,100%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从清算状态下16%提升至100%。重整后的广东科利亚公司继续从事农业装备的生产并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2021年4月22日,广州中院裁定批准广东科利亚公司重整计划。至重整计划批准时,广东科利亚公司已创造就业岗位500个,产能恢复80%。2022年11月22日,广州中院裁定确认广东科利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广东科利亚公司重整程序。重整后,广东科利亚公司继续发挥农机生产优势,推行水稻育秧工厂合作项目,创新农业运营服务,广东科利亚及其参股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超过1.6亿元。
(三)典型意义
广东科利亚公司作为典型的“三农”企业,人民法院通过抓住在受理阶段加强“三农”企业重整识别、重整期间恢复“三农”企业造血功能、重整方案确立重整后的企业仍为“三农”企业三个关键点,成功挽救华南最大农机装备生产企业,保住了我国核心农业技术,全体债权人债权获100%现金清偿。重整期间实现复工复产和持续经营,重整后的企业继续从事农业机械装备的生产,不仅安置了原来300多名员工,还创造了新的就业岗位,盘活了工业用地13万余平方米,打造了疫情期间民营企业法治化拯救的样本。本案充分体现当前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的形势下,人民法院通过破产审判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践行服务大局、司法为民,以法治思维护航“三农”工作高质量发展,用法治方式助力“六稳、六保”。
十一、一案一揽子出清36户“僵尸企业”——增城市医药总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增城市医药总公司成立于1985年,原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是药物、药材批发。公司景气的时候职工有五六百人。随着市场经济改革,医药行业牌照放开后,公司的业务大幅下滑,直至主要业务基本停顿,下属的数十家分公司、子公司也陆续关闭或陷入僵局,成为“僵尸企业”。公司拖欠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及普通债权合计3200余万元。因增城市医药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增城市医药总公司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将案件依法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二)审理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属于清理国有“僵尸企业”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件,财产关系和股权关系比较复杂,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裁定提审该案。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迅速接管企业,组织债权申报、资产核查,多次往返国土、国资委等部门协调房屋和职工安置问题,解决历史遗留难题。通过阿里、京东询价,选择公开透明的司法网拍变现资产,节约财产处置成本,实现破产财产最大化。对医药牌照和所持股权进行了网络公开拍卖,在增加破产财产的同时确保社会资源整体利用。增城市医药总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共益债务、破产费用、职工债权及税收债权全额分配,普通债权清偿率为20.36%。2020年12月30日,广东高院裁定终结增城市医药总公司破产程序。
(三)典型意义
广东高院提审增城市医药总公司破产案,充分体现了广东法院对“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重视。该案经有效追收破产财产、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职工圆满安置、职工职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超过20%的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尤其是该案通过发挥破产清算的退出功能注销关联企业36户,让一批不符合市场需求的“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盘活闲置土地、房屋6000多平方米,理顺39人社保关系,拍卖、保留了一批医药拍照,实现市场资源的重新配置,推动了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
十二、个人破产制度救济“诚实而不幸”的创业人——呼某个人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呼某,47岁,数年前曾深圳创业。2014年,在深圳市罗湖区新一佳超市公司所在商场开设呼延文化公司,开展书法等文化教育项目培训。2016年,新一佳超市公司破产倒闭,导致呼延文化公司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关门停业。呼某因此产生债务总额达480多万元。呼某卖掉唯一住房用于还债,但仍欠130多万元。之后,呼某重新租场地开公司,受疫情等因素影响,于2020年2月再次关闭。申请破产前,其负担的债务共计135万多元,名下已无房产、车辆等大额财产。2021年6月9日,陷入债务困境、生活艰难的呼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个人破产清算申请。
(二)审理情况
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呼某因生产经营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已尽力偿债。呼某负债135万多元,现有财产2万多元,无稳定职业,无固定收入,已丧失清偿能力,无法清偿全部债务。2021年9月2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呼某个人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指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对呼某的破产原因、财产、债务等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呼某因经营呼延文化公司导致负债,其陈述符合事实;呼某目前单身,小孩就读高中,无稳定工作,仅靠提供家教维持日常基本生计,每月收入约5000元,另有价值约5万元的保险剩余财产价值、价值约28万元的公司股权,家中有简陋家具、旧家电、手机等生活用品。呼某在管理人指导下,结合其生活工作需要,提出了豁免财产清单。7位债权人,申报债权总额92万余元。债权人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呼某的财产报告、债权表和豁免财产清单。2021年11月8日,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呼某申请个人破产,经过管理人调查,其陈述及申报的财产状况等情况符合事实,债权人对管理人的调查结论也未提出异议。呼某因生产经营损失导致负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在破产程序中遵守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依法裁定宣告呼某破产。宣告破产后,呼某依法进入免责考察期。考察期满后,呼某可以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截至目前,呼某的考察期已经过一年多,经各方监督,没有发现呼某存在违反条例规定义务的行为。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个个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破产清算作为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兜底性程序,是个人破产三类程序中最为严格、要求最高、救济力度最大的程序。从法律效果来看,呼某案的成功办理,确定豁免制度的范围标准,为个人破产制度实践发展积累了具有参考价值的示范案例。从社会和经济效果来看,该案在个案层面向社会公众清晰展示了个人破产制度在防范债务人恶意破产、逃避债务方面深思熟虑的规则设计,彰显了让“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获得经济重生机会的个人破产制度理念。本案作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个人破产试点的阶段性成果之一,为后续个人破产审理及全国性个人破产制度的设计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以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为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保护企业家精神、优化营商环境贡献广东司法智慧。
十三、破产清算转重整化解制造业上下游企业连锁经营危机——恩平市丰泽陶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恩平市丰泽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泽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主要经营生产、销售陶瓷产品。成立之初,年产值高峰时期过亿元。近年来,因国内陶瓷产业市场总体供过于求,产业上游泥沙等矿产资源开采有限,采购成本急剧增长,丰泽公司生产设备陈旧,设备运行效率低,生产成本高,产品竞争力弱,陷入严重的经营危机和债务危机,遂向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审理情况
恩平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裁定受理丰泽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法指定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经管理人审查确认,丰泽公司有138家债权人,债权总额2.62亿元,资产经评估约为8369万元。审理期间,恩平法院指导管理人就丰泽公司资产评估值、拍卖价拟定、流拍问题、破产清算后普通债权预估清偿率等相关事项进行分析研判,认为丰泽公司主要资产实际变现困难,分开处置将会严重影响其整体生产营运价值,但丰泽公司资产保管良好,具有排污许可证及完整瓷砖生产线,具有重整价值。经债权人申请,恩平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转入重整程序。经广泛公开招募投资人和严格审查,来自福建省的两名联合投资人被确定为战略投资人。2021年2月2日,丰泽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税款债权和职工债权清偿率均高达100%,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50%。2021年2月3日,恩平法院裁定批准丰泽公司重整计划。为确保重整程序畅通及上下游企业、职工稳定,恩平法院会同当地镇政府、税务、公安等组成联动小组,解决相关税收申报、信用修复、金融贷款等困难和问题。2021年12月4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重整后,丰泽公司迅速调整产品结构,并对厂房及设备进行全面升级改造,化解了100余家上下游企业连锁经营危机。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制造业企业由破产清算转重整成功的案例,整体化解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因破产清算引发的中上游企业连锁经营危机,把稳企安商的要求落到实处。在资产变现困难和破产清算债权清偿率低的情况下,恩平法院全面强化基层纠纷化解能力,准确识别企业重整价值,充分挖掘企业潜在产能,引导企业由破产清算转重整程序。最终通过市场化手段,保留了企业经营性资产和运营价值,实现了普通债权50%的清偿率,化解债权债务2.6亿余元,盘活土地近9.8万余平方米,保障安置员工506人,并投入1.8亿元对厂房及设备进行全面升级改造,保障了上下游百余家供应商企业的债权清收和正常经营,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实现了相关利益主体共赢和企业社会价值的最大化,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四、“出售式重整”维护企业运营价值——佛山市沙口发电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佛山市沙口发电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口电厂)成立于1993年4月16日,注册资本8500万美元,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力生产与销售,自有物业出租。一直以来,沙口电厂主营业务经营尚可,但因受巨额历史债务拖累,每年的主营业务收入无法清偿因历史债务而产生的违约金、利息等债务,导致沙口电厂深陷债务泥潭而无力自救。2021年3月31日,债权人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沙口电厂破产清算的申请。受理审查期间,经沙口电厂与其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选定管理人广东天伦(佛山)律师事务所。
(二)审理情况
2021年4月19日,佛山中院裁定受理对沙口电厂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管理人经调查,沙口电厂主要资产为其名下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机器设备、电子及办公设备、车辆及应收款项等,价值约1.8亿元,其中部分不动产已出租予他人。申报债权总额约9.3亿元。因沙口电厂所属行业为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的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且其名下全部不动产位于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福能大数据产业园内,如简单通过公开分别拍卖的方式对沙口电厂名下的上述资产进行处置,无法最大限度地实现上述资产的价值,甚至会影响政府对福能大数据产业园的建设。佛山中院经审查认为,沙口电厂资产及其主营业务具有整合价值,于是指导管理人采取出售式重整的方式,以促成沙口电厂主营业务的存续。管理人与债权人、意向购买方佛山电建集团有限公司和佛山市福能发电有限公司开展多次沟通协商后,拟按评估价将沙口电厂名下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协议转让予佛山电建集团有限公司;按评估价将沙口电厂名下机器设备、电子及办公设备、车辆协议转让予佛山市福能发电有限公司。上述财产处置方案于2021年6月4日经沙口电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6月9日,佛山中院裁定认可财产处置方案并于2021年6月25日执行完毕。2021年6月28日,佛山中院裁定终结沙口电厂破产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佛山法院首次通过“出售式重整”的方式处理破产财产,仅用70天促使企业主营业务予以存续,化解了债权债务9.3亿元,盘活土地约7.9万平方米,保障了涉及民生的电力生产和供应,提高了资产处置的效率和价值。出售式重整模式使破产企业优质资源得以保留,避免分别出售带来的较高的交易次数和交易费用,通过整体出售发挥资产集合的整体效应,从而获得更高的交易对价,实现1+1>2的经济效益。该模式还能有效隔离债务人企业的或有债务,避免因或有债务而导致重整失败。同时,佛山中院对标营商环境评价指标进一步优化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在本案中运用快速审理机制,对破产程序中的多个流程进行优化,有效缩短回收时间,提升回收率,对服务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具有典型意义。
十五、完善产权登记,提升处置效率——清远新绿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清远新绿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绿环公司)成立于2008年,从事绿色环保建筑材料的生产与销售。2013年起,新绿环公司因兴建厂房、生产线需大量资金,引入大量民间资金,由于资金规划不足,导致资金链断裂,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负责人付某为躲避债务下落不明,生产线被法院拍卖还债,已停止经营。债权人遂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新绿环公司破产清算。
(二)审理情况
2017年10月25日,清远中院裁定受理新绿环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依法选定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调查发现新绿环公司厂房、宿舍楼、办公楼虽已建成,但没有完成报建手续,厂区用地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仅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支付部分出让金,银行无存款,专利已过期。26家债权人申报债权,涉及债权总额5.8亿余元。经法院和管理人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协调,不动产登记部门同意对厂房、宿舍楼、办公楼依法依规补办完善有关手续并办理产权证;对于土地,政府部门同意继续履行,补缴相关出让金、税费后完善产权登记手续。为避免办证期间的房屋空置,经债权人会议同意,管理人将空置厂房对外出租,收取近九百多万元租金,并最终通过财产性权益的处置方案,全体债权人合计受偿3200万元,普通债权清偿率为5.23%。债权人十分满意,表决通过追加管理人报酬。破产财产拍卖后,经法院和管理人多方协调,房屋及土地的产权得以完善并顺利登记在竞得人名下。
(三)典型意义
本案清远法院强化纠纷化解能力和服务发展能力,不拘泥于既有做法和习惯,没有因为厂房、宿舍楼、办公楼未完成报建手续以及厂区用地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放弃对该部分财产的处置变现或者将瑕疵的建筑物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直接进行拍卖、变卖,而是主动服务,推进厂区建设。通过协调相关政府部门,指导管理人出租空置厂房,完善产权登记手续,盘活闲置多年的土地3.5万平方米及3万多平方米建筑物,不仅大幅提升财产价值,最大限度地挽回了债权人的损失,也避免了破产财产买受人事后办理产权登记的难题,实现了债权人、竞得人及当地政府获得“三赢”局面,促进了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践行了司法为民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