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佛山市南海区小塘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下称“小塘经济公司”)成立于1990年8月8日,经营工业设备、建筑材料、日用五金、纺织品、塑料制品等的批发、零售业务,是成立多年的老企业,尚有大量旧员工及退休员工,需继续办理职工档案、退休、社保等人事工作。本案除职工债权外的已确认债权金额为2.46亿元,另有执行程序拍卖一处权属清晰的不动产所得款500万元可作为破产财产分配。其时小塘经济公司名下33处不动产当中,有9处不动产对应的土地实际已经转全体业主,3处存在不同程度的“房地不一”情形(其中1处第三人已经确权),剩余21处不动产未办理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若需处置,须先补办用地手续,才能办理土地首次登记。上述未办理首次登记及权属尚不明朗的23套地上建筑物经评估价值仅为1560.11万元。
办理情况
债权人黄锡培以小塘经济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为由,向佛山中院申请对小塘经济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经审查,佛山中院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裁定受理黄锡培对小塘经济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7年12月21日指定广东天伦(佛山)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本案办理过程中,债务人小塘经济公司可供变现的资产评估价格并不高,且由于不动产权属登记不规范,存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或“房地不一”的情况,资产变现难度大、风险高,鉴于此情形,经我所对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三种制度的优劣和适用性进行对比分析和深入探讨,最终和债务人、债权人协商一致,决定选用破产和解制度,解决上述疑难问题。
此后,我所作为管理人组织债务人与多家债权人逐一进行协商。经过多轮磋商和谈判,2019年12月初,终于和大部分债权人达成初步和解意向,我所及时向法院提交了本案由破产清算转为破产和解程序的申请。在法院裁定同意转为破产和解程序后,我所起草了和解协议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向法院提交了批准该和解协议的申请。经审查,佛山中院于2019年12月29日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本案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6.99%。
典型意义
1. 灵活运用破产和解制度,解决破产疑难问题。根据案情实际,破产和解程序在不同的适用情景中能够发挥不同的作用。一是发挥破产保护功能,提供相对低廉、高效的偿债途径。本案中,债务人小塘经济公司可供变现的资产评估价格并不高,且由于不动产权属登记不规范,资产变现难度大、风险高。而资产逐一确权、变现过程所需承担的风险及高昂的诉讼、交易费用最终都会转嫁到债权人身上,导致债权清偿率进一步降低。破产和解本身虽然并不能起到挽救债务人的积极作用,但作为直接破产清算的替代方案,能够有效避免造成破产财产额外损失,使债权人获得高于破产清算预期的清偿比例。二是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直接破产清算带来的社会风险。虽然小塘经济公司已经没有继续经营的必要性,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企业尚有大量旧员工及退休职工的人事问题未能彻底解决,一旦企业马上注销登记,将引发严重社会问题;即便宣告破产,也会在很长时间内无法完成工商、税务等一系列注销登记手续,造成“破而不死”的局面。另一方面,企业名下多处不动产存在未确权、“房地不一”的问题,破产财产确权、处置的过程难免造成更多利害关系人陷入经营困境。
2. 依托府院协作机制,解决老企业不动产权属登记不规范难题。小塘经济公司名下大量不动产存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或“房地不一”的情况,预计将严重影响变现可能及变现价格。为妥善处理该问题,2018年11月26日,我所就小塘经济公司名下土地、房产处置问题向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发出征询意见函。由于所涉不动产数量多,历史遗留问题复杂多样,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组织力量对所涉不动产逐一查档及实地勘察,并于2019年2月28日复函,对案涉房产、土地的权属登记情况、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建议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等问题逐一释明。国土部门的答复意见使得各方对相关不动产的权属情况及变现可能性、变现价值均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有效解决了债权人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疑虑,帮助各方建立起对破产清算后果的合理预期,有力说服了债权人在本案中作出退让,最终促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