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部分中院“执转破”工作推进会议纪要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以下简称“执转破”)工作,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依法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推进解决“执行难”的重要举措,也是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任务。为了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全省法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全面推进我省法院“执转破”工作,省法院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在广州召开全省部分中院“执转破”工作推进会,省法院分管副院长徐春建、执行局和破产审判庭主要负责人以及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 7 个中院的分管院领导、执行局长、破产审判业务庭长参加了推进会。与会人员经认真讨论,充分研究,就在全省法院推进“执转破”工作若干重要问题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不移推进“执转破”工作。要充分认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对于推动“僵尸企业”清理、彻底打通解决“执行难”的“最后一公里”的重大意义,既要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作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抓手,也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全面加强破产审判工作、推动破产审判专业化、规范化手段。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针对执行领域大量长期不能执结或“终本”的执行积案,必须尽快打通“执转破”通道,统筹解决企业法人“破产难”和“执行难”。通过“执转破”,推动已成为“僵尸”的企业法人从执行程序导入破产程序,进行债权债务清理和主体资格注销,实现全面“出清”,使“僵尸企业”尽快退出市场、释放生产要素,实现社会资源循环利用。同时,用破产手段一劳永逸地解决符合破产条件的被执行人退出市场问题,使“终本”执行案件一次性退出执行程序,实现率先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 

二、要坚持大局思维,加强协同作战。要树立执行移送破产审查“一盘棋”的指导思想,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的执行部门和破产审判部门,要坚持依法有序、协调配合、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移送破产审查后,破产审判部门需要执行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信息或补充资料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协助。 

三、要认准今年工作目标要求,力求做得更好。全省法院2017 年通过执行转破产消化“终本”案件 30000 件是可以实现的,具体任务分解为广州、深圳两地法院不少于 5000 件,佛山、东莞、中山、江门、惠州五地法院不少于 2000 件,其他地区法院不少于 1000 件。各中院要结合本地两级法院实际情况和上述工作目标,制定细化工作方案,确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未完成工作目标的,年度考评中将予以扣分。 

四、要进一步加强审判力量的投入,配足、配强执队的方式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确保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后能够“接得住”,避免以产生破产积案为代价化解执行积案。 

五、要明确工作规范,严格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要求办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要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为准;最高人民法院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规定执行。  

六、要准确领会和落实案件管辖要求,解决好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的问题。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要坚持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破产案件数量多的中级法院,经省法院批准后,可以结合本地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实际,采用按地域、按标的等不同区分方法,指定由审判专业化水平高、审理破产案件能力强的基层法院审理部分“执转破”案件。不得在未经省法院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交基层法院审查。 

七、要注意有序推进,稳妥处理。开展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要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一般情况下, 应优先移送同一被执行人存在多个执行案件的案件。 

八、要注意解决好征询和案件移送的问题。执行部门应当加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征询工作。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征询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移送的决定。已经“终本”的案件,应当安排专人排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后决定是否移送。执行部门移送破产审查之前,应当按照执行工作要求就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全面查询,并将查询结果一并移送破产审查。 

九、要加强审查,抓好立案。全省法院破产审判部门要加大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力度,坚持登记审查、依法受理原则。立案部门在收到法院执行部门移送材料后 3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破申”案号登记。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一律依法受理,不得以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未预交破产费用等为由不受理破产案件。 

十、要依法用好查控和强制措施。要加强执行查控系统和民事强制措施在破产领域的运用。破产审判需要查控财产的,可以使用执行查控系统;积极运用民事制裁措施、民事责任追究乃至刑事责任追究打击破产企业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保障破产审判顺利进行。 

十一、要加强问题研究和信息报送工作。省法院应建立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问题与信息报送机制,各中院应当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辖区内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征询、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情况,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 5 日前报送省法院。2017 年第一季度以及报送人员信息的情况,请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前报送省法院。 

十二、要定时通报,抓好考评。省法院应每季度通报全省执行案件移送以及破产案件审查情况,按照移送破产审查的执行案件占执行存案的比例、受理破产案件占移送审查案件的比例进行排名,并纳入考评体系。对于排名较后的法院,省法院将进行约谈。